进出口贸易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经营范围(进出口贸易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经营范围)

外贸动态 2年前 (2022)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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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收发货人海关备案(就是报关权的备案,有这个证就可以报关了.) 2,项目备案, 3,办合同手册等.. 不过你针对的是进出口经营权的问题: 请看以下有没有帮助:: 你拿着企业在工商部门的资料,去外经贸申请进出口经营资质,现在是备案制度,很容易申请。 然后回工商局,更改企业备案,进行变更为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如果要开展对外贸易业务, 下一步就是去海关进行企业备案,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外贸业务! 一、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 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的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此外,按照WTO的规章,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二、外经贸企业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 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 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外经公司 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 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 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 通,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七)连锁经营企业 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 三、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外贸,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以上;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 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公司怎么办理进出口贸易手续?

1,进出口收发货人海关备案(就是报关权的备案,有这个证就可以报关了.) 2,项目备案, 3,办合同手册等.. 不过你针对的是进出口经营权的问题: 请看以下有没有帮助:: 你拿着企业在工商部门的资料,去外经贸申请进出口经营资质,现在是备案制度,很容易申请。 然后回工商局,更改企业备案,进行变更为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如果要开展对外贸易业务, 下一步就是去海关进行企业备案,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外贸业务! 一、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 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的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此外,按照WTO的规章,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二、外经贸企业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 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 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外经公司 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 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 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 通,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七)连锁经营企业 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 三、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外贸,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以上;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 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出口贸易前的准备包括哪些?

首先第1步您得有成立一个符合贸易条件的公司,规划好您的营销方案,进货渠道销售渠道。

第2步,公司成立之后需要刻好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发票章及备案。

第3步,开好公司的对公账户,并且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第4步,管理好公司开具发票收入管理,后期申请退税或者免税都是能用上的。

贸易公司与实业公司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不同

实业公司通常是一些生产、制造及科技型企业,并且实业公司一般都有许多下属企业。 实业公司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所提供的商品绝对是实体存在的,或者拥有自己的工厂或者实体的公司为依赖的,它和贸易公司是相对立的。

贸易公司一般指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购买、销售和其他如进行营业活动,也可以用经纪人或代理商身份从事活动。但贸易公司不论采用哪一种从事业务活动,其职能都只是开发票。

2、内容不同

贸易公司很好理解,就是买卖公司,一头买进,一头卖出,赚取差价。贸易公司的主要就是重要的是信息和业务渠道,要有货源和销售目标,并产生一定的利润,不涉及加工制造领。

实业公司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五大行业,这样公司的行业类别不用具体在公司名称中发展有限公司之类的表述。创办实业的公司叫实业公司。这是区别于投资公司而言的。

3、性质不同

实业其实是一种泛指,一般被认为是生产型的公司,经营型的公司一般不称为实业。比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当我们看到实业的字样,一般可确认为该公司是生产型的,而不是经营型的。

贸易公司是中间商,但也不一定是出口的。它与生产性企业(公司)不同,它不生产商品,它组织商品,是商品流通的一个中间环节,赚取商品流通环节中上下游差价,也即是以前刚改革时称的皮包公司。

做进出口贸易需要哪些条件资质和所必须的证件呢?

以下是我整理的资质和所需证件清单,希望对你有帮助:

1)经营范围类资质:

l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

如果是自营产品的进出口,则需要在营业范围中明示相应的产品经营资质。

2)进出口贸易相关资质及证明

l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l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l 东方电子口岸法人卡与操作员卡

l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l 开户行开立外币账户

l 外汇管理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

l 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新加入名录企业报到。

3)特殊特种资质

对于一些产品,则需要按照要求获取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进出口手续。

l 特殊商品的《进口许可证》

l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l 特殊商品的《出口许可证》

l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l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出口许可证

l 港澳OPA纺织品证明

l 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

l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批件

l 药品进出口许可证

l 密码产品和设备进口许可证

l 新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l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l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l 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

l 关税配额证明

l 加工贸易自动进口许可证

l 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

l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

以上回答,若有不清晰或不了解的地方,也欢迎评论或私信,我好继续补充。

作者:@外贸老兵陆阳,做外贸行业18年,累计负责超过3000笔外贸交易,多家公司特邀外贸顾问,希望把经验分享给大家,帮你搞定那些外贸上搞不定的事儿。

如何将公司注册地更改到国外?

您好,公司注册地是不可以更改的,您看到的这些大公司基本上都是在海外重新注册了离岸公司(一般都在开曼),然后通过VIE架构来实现对国内公司的控制的,这些公司这么做通常是出于企业海外上市或者是合理避税的需要。

国内上市门槛比较高,一般公司很难达到,同时内地企业直接赴海外上市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因此大部分企业都会采取海外曲线上市的策略,即境内企业的股东在境外注册公司,由境外公司通过收购、股权置换等取得境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其实质是境内企业的股东上市。

VIE 架构是常见的海外股权架构中的红筹架构的范畴。VIE 的英文全称为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即协议控制,公司利用协议控制的来实际操控一家公司。

相比于 BVI,承认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国家比较多,因此开曼公司通常作为上市主体。尤其是在美国上市,美国是不承认 BVI 作为上市主体的,所以计划赴美上市的企业一定要在开曼设立主体才行。

贸易公司所属行业代码是什么?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的规定,进出口业务属于:H 门类(即:批发和零售业);63 大类(即:批发业)。

然后再根据具体从事的什么货物和技术的业务归入确定的“中类”和“小类”,例如:做服装进出口的,行业代码就是6332(属于H 门类(即:批发和零售业);63 大类(即:批发业);633中类(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6332小类(即:服装批发)。如果做的是化妆品进出口业务,这个的行业代码就是6335。

实际上除了是生产企业可以明确本身所处的行业代码,一般的贸易公司,包括进出口公司,从事许多小类的业务活动,所以只能确定大类的代码。某个或者几个小类并不一定能涵盖所以的业务范围

企业升规?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你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向注册地外经贸局申报

怎么注册跨境电商公司?

注册跨境电商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确定公司名称:一般准备3-5个防止已被使用或者不能通过。

2、确定股东结构,可以法人独资,也可以多人合伙。

3、注册资本:现在注册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可以填几十万几百万都可以,不需要实际出资到位。

4、经营范围:经营网上贸易、进出口业务等,跨境电商的经营范围非常多。

5、注册地址:在别的地方需要实际经营场地才能注册公司,但是在深圳前海自贸区可以不要,直接免费统一挂靠到“前海商务秘书公司”,又为创业者减轻了很多的经济负担。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这个大部分创业者都搞不清楚怎么弄,建议找相关服务机构)

7、进出口权备案:对外贸易经营备案、海关备案、电子口岸备案。

8、产品备案:递交纸质材料,电子口岸开户申请;开设账户通过,海关审核初验;通过准备材料,海关线下复查;申报海关权限,企业平台安装客户端;海关申报备案。 我国现在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企业对企业(B2B)还有一种就是企业对个人(B2C)这两种。 在B2B的模式下,企业主要以发布广告信息为主,成交和一些通关的流程基本上就是在线下处理,还是传统的贸易手段, 在B2C的模式下,企业直接面对的是消费者,像淘宝、京东、亚马逊等一些跨境电商公司,主要以向个人销售消费品为主要渠道,物流的话一般用邮寄、快递、航空小包等一些,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者快递公司等等,目前的话,很大部分都没有纳入海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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