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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检单上怎样填写目的机构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或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报检需要提交的资料一般如下:
(一)基本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外贸合同(销售确认书或函电或公司证明)(预报检的可以提供内贸合同)。
3、信用证:以信用证结汇的。
4、发票。
5、装箱单。
6、厂检单(正本):应加盖生产单位(厂检单涂改处也应加盖)。
(二)其他有关单据:
1、代理报检(即报检单位与发货人不一致时):应审核代理报检委托书(正本),双方加盖。委托书应填写齐全。要求一份委托书对一个发货批。
2、出口食品:应提供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号或登记号或注册证书或备案证书。
3、出口电池产品: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4、出口锅炉:应提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5、市场采购货物:应提供发货人出具的质量证明(正本)。
6、援外物资:应提供商务部援外批文、货物清单(或一览表)、援外项目总承包合同或内销合同。
7、对外承包工程:应提供商务部颁发的《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盖章记录、项目总合同、货物清单。
8、凭样成交货物:应提供发货人出具的样品说明及质量证明(正本)。
9、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10、报检货物种类繁多时,应附货物明细表或清单。
11、其他有关单据。
参考:
出境货物报检单需要买吗
LZ,出入境货物报检须知
(一)报检资格和要求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需办理登记的企业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办理报检单位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批文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4)本企业境外人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复印件。
2、无报检员证而需办理报检业务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及其代理报检员办理。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3、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目录表》的出入境货物。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5、出入境鉴定业务
(三)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
(1)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运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2、入境货物: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需提地证书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报检单填制要求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2.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3.贸易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4.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5.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6.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7.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9.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20.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21.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2.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24.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对需证单的,需在此注明需要证单的名称。
27.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地点。
28.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30.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31.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14.合同号: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出境货物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
,并对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如"通关单"等,须自行填写所需证单的名称和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26578希望对你有帮助!
出境货物报检单的用途有哪些种类
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中: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出境货物报检发送出去后在修改内容
报检程序
一、报检单位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入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代理人。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5.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代表机构等。
6.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应检对象。
2.有关国际公约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对象。
3.输入国有规定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证书(明)方准入境的对象。
4.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对象。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6.委托检验检疫的业务。
7. 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的签证业务。
三、报检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1. 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
(1)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2)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3)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4)入境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5)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器 官、血液及其制品 、生物制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其它须特别审 批的物品。对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报 检人应根据不同货 物种类向检验检疫 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证明或证书。
①微生物:菌、毒株的学名、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数量及国家级鉴定书。
②人体组织、器官:凡用于人体移植的,须出示有关捐献者的健康状况和无传染病(包括爱滋病检验阴性)的证明。
③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实验室检验证书。
④生物制品:应提供该制品的成分、生产工艺、使用说明、批号、有效期及检验证明。
(8)入境废旧物品应提供环保批文、贸易合同、监管注册证书等副本(复印件)。
(9)入境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10)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加附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必要的检疫审批单、接种证明等。
2. 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函电等资料。
(1)凭样成交的还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签封样品。
(2)申请预检的货物,还应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依据。
(3)经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预检的货物,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境时,应加附原地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经其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必须加附发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凡办理审批、卫生注册或许可证手续的,报检时应提交有关文件。
(5)对出境的尸体、棺柩、特殊物品,报检人提供的资料与办理入境相同。
(6)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还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3. 申请包装检验检疫的报检。
(1)申请包装性能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产品标准和厂检结果单等有关资料。
(2)申请包装使用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包装性能鉴定报告及有关单证。
4. 申请委托检验检疫的报检。
(1)申请人应提交检验检疫样品、列明检验检疫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检验检疫标准或 检验检疫方法;
(2)国外委托人委托检验检疫和鉴定业务时,应提供有关函电或资料。
四、报检时限和地点
1.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由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报关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报检手续。
2. 需要对外签证的入境货物,收用货单位或代理部门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向口岸或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 输入种畜、禽及其、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4.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7日前报检。
6. 进口货物的残损鉴定,应在口岸报检。
7. 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的鉴定,一般应在口岸报检。
8. 同一批入境需分拨到数地的货物,收货部门或代理人应报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检疫的,申请办理异地检验检疫。
9.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10日前报检,对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时间。
10. 出境活动物,应在动物计划离境60日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出境口岸隔离检疫一周前报检。
五、报检要求
1. 报检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报检单,按照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填写同一份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 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 报检人对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报检单上申明。
3. 申请报检时应按规定预缴检验检疫费。
4. 报检人应预先约定抽样检验检疫、鉴定的时间,并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5. 报检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报检时,经书面申明原因后,可办理撤销手续。
六、证单的更改
1.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种证单,报检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必须向原签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随附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由原检验检疫机 构予以更改或者换发有关证单。
2. 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发现问题,属于检验检疫项目内容的更正和补充,应由报检人与原签证机构联系处理。
3.已报检的出境货物,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时,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条款,报检单位须及时将修改函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
七、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并交还原签 发的证书或证单,并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或愈期报运出境的。
2.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3.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4.报检后在30日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或自动撤销报检的。
出境货物报检范围是什么
出入境货物报检须知
(一)报检资格和要求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需办理登记的企业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办理报检单位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批文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4)本企业境外人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复印件。
2、无报检员证而需办理报检业务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及其代理报检员办理。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3、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目录表》的出入境货物。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5、出入境鉴定业务
(三)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
(1)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运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2、入境货物: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需提地证书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报检单填制要求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2.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3.贸易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4.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5.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6.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7.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9.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20.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21.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2.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24.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对需证单的,需在此注明需要证单的名称。
27.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地点。
28.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30.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31.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14.合同号: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出境货物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
,并对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如"通关单"等,须自行填写所需证单的名称和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报检时要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办理流程如何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6.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7.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审批文。
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哪些单证
LZ,出入境货物报检须知
(一)报检资格和要求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需办理登记的企业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办理报检单位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批文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4)本企业境外人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复印件。
2、无报检员证而需办理报检业务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及其代理报检员办理。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3、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目录表》的出入境货物。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5、出入境鉴定业务
(三)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
(1)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运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2、入境货物: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需提地证书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报检单填制要求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2.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3.贸易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4.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5.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6.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7.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9.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20.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21.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2.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24.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对需证单的,需在此注明需要证单的名称。
27.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地点。
28.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30.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31.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14.合同号: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出境货物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
,并对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如"通关单"等,须自行填写所需证单的名称和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26578希望对你有帮助!
报检单上报检号刷不出来是什么原因
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规范
1、报检单位登记号: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登记号(共10位数,例如:1401000090,1401600007)。
2、编号:报检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一批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后产生的正式编号(共15位数,例如:140100206000323。应注意,在电子申报下,企业能收到一个后面带E的编号,这是一个临时编号,不能填在报检单上,必须填正式编号)。
3、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经允许,可以使用“报检专用章”。
4、发货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填写,预验时,可以填写生产单位,出口(一般)报检时,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5、收货人:指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根据情况,也可以不填,用“***”封掉。
6、货物名称:填写货物具体名称。
7、H.S.编码:按海关商品分类目录填写,是10位数编码。
8、产地:货物的实际生产地。
9、数/重量:根据所申报货物的实际数/重量填写。填写重量时,一般以货物的净重作为申报重量。若合同或信用证提出以毛重计净重时,可填写毛重。
10、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信用证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果是大合同项下分批发运,可按本批商业发票所列的总值填写(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利)。
11、包装种类及数量:指运输包装的种类和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如木质包装。
12、贸易填写货物的实际贸易一般贸易、三来一补、边境贸易、进料加工、其他贸易、互市贸易。
13、货物存放地点:指本批货物的存放地点。
14、合同号/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合同和信用证的编号。
15、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6、发货日期:指出口装运日期,预验时可不填。
17、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或地区。
18、许可证/审批号:对已实施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编号。
19、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
20、到达口岸: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在填此栏项目时,须填写具体口岸名称,如长滩。若不知道或在合同、箱单和发票上找不到具体口岸,可填写国家名称。若知道口岸英文名称而不会翻译,可直接填写口岸的英文名称。若在电子申报的企业端软件上加不上英文名称,可手填,然后签名确认)。
21、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登记编号。
22、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指进口货物由集装箱装载运抵目的地,或出口货物由集装箱装载离厂,须在此栏填写规格、数量及号码。
23、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4、随付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若选项里没有的还可补加或补填,包括两个“声明”和报检委托书也须补上)。
25、需要证单名称:根据所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涉及计费,须填准确)。
26、报检人郑重申明:报检人必须亲笔签名。
26、领取证单:由领证人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