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发展现状与趋势论文(跨境电商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外贸动态 2年前 (2023)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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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具有哪些特征?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

(一)全球性(Global 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

跨境电商发展现状与趋势论文(跨境电商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和趋势?

未来一段时期,伴随着移动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商的交易量也将不断增多。目前在国内电子商务平台相对较多,每一个电商平台,都有着自身的特色所在。想要借助电商平台,增加产品销量的人士,在对平台挑选的时候,应当要从多个方面综合性考虑,确保所选择的平台,能够满足自身对产品销售的需求所在。

近些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士,开始倾向于海外购物。在这种背景之下,跨境电商应运而生,并且相应的平台较多。

全球购电商购物平台前景?

全球购物平台前景非常好,因为现在虽然在贸易战术的,但是还是可以有很好的前景,跨境电商

现在的跨境电商还有红利市场吗?

现在的跨境电商是否还有红利市场,我们通过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发布的《2018Q3跨境电商市场监测报告》来了解一下。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8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9.1万亿元。另一方面,《电商法》的也使跨境电商行业进一步得到规范。超五成海淘用户认为《电商法》实施后自己会转向商品质量更有保障的跨境电商行业而减少通过微商或个人渠道进行海淘。

以下为报告节选内容:

2018年跨境电商行业动态——进博会

2018年跨境电商行业动态——《电子商务法》

2018年跨境电商行业动态

2017年进出口总额达4.1万亿美元

2018年海淘用户规模将超1亿人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预计2018年海淘用户规模将达1.01亿人,增长率为48.4%。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与全球消费观念的兴起,用户对高品质的跨境电商需求增加,用户规模将持续扩大并维持高增长率。

跨境电商平台成海淘首选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在初次使用海淘时,有67.7%的用户是选择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海淘,20.1%的用户选择直接在国外网站购物,而对于目前最常用的购物,跨境电商平台用户增至74.7%,同时国外网站、个人代购的选择用户都相对减少。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跨境电商平台相较于其余海淘,在使用上更为便捷,产品质量和物流时效性也更有保障,已逐渐成为海淘用户进行购物的首要选择。

跨境电商平台整体服务远超个人代购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在对于跨境电商平台和个人代购服务的对比中,商品大牌数量和种类成跨境电商平台最大优势,同时相比于个人代购,在物流速度、客服服务和售后方面也得到用户一致认可,值得注意的是,仅在商品价格方面,个人代购优于跨境电商平台。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跨境电商平台拥有完整供应链,能最大限度保障商品品质和种类丰富,但成本较个人代购较高,是导致价格失去优势的原因。

保证产品和渠道透明化成《电商法》受支持最大原因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在《电商法》实施后,84.0%的用户认为其带来的最大影响是保证产品来源和渠道透明化,另外61.9%的用户认为《电商法》可以规范跨境电商行业税收乱象,同时规范消费环境和售后服务也是《电商法》实施后对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电商法》的实施对整个跨境电商行业都起到了规范、监督作用,整治了以往行业内的一些乱象,带来的积极影响明显,可以长久推动整个行业发展。

商品种类减少成用户最担忧方面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对于《电商法》实施后,除了积极因素,用户最担忧的是会导致商品种类减少,56.1%的用户则担忧价格出现波动,另外海淘手续繁琐、代购减少等也是用户所担忧的原因。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电商法》实施后,对于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督变得严格,确实从一定程度上会对用户海淘产生影响,引起用户的担忧。但从长久看来,跨境电商平台的合法合规才能真正利于用户进行跨境购物,全面提升购物体验感。

《电商法》实施后用户更倾向选择跨境电商平台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有48.1%的用户认为《电商法》的实施对自身海淘行为影响一般,有16.8%用户认为影响很大。而在《电商法》实施后,有52.0%的用户会倾向于使用跨境电商平台,有28.9%的用户倾向于代购等个人购物。

超七成用户认为《电商法》具有一定执行效果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有38.5%的用户认为《电商法》未来执行效果很好,41.0%的用户认为有效果但效果一般,仅有3.2%的用户认为未来《电商法》的实施没有效果。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大部分用户认为《电商法》的执行会对行业整体产生一定效果,并持积极态度。

网易考拉聚焦“新消费”

采用全球工厂店的模式有利于缩小中间成本,帮助优质工厂孵化它们自己的品牌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提供高质价比的商品。

网易考拉推动跨境物流数字化转型

2018年10月18日,网易旗下电商平台网易考拉与全球航运及物流领军企业马士基签署全球运输与物流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信息系统上进行合作,打破航运业的常态模式,联手打造一款高标准化,数字化的物流产品,满足可视化的物流跟踪、流程操作、全程线上化等现实需求。

小红书——社交+跨境电商模式

天猫国际——线上线下联动

天猫国际开设线下门店,意味加入阿里的新零售方案,打破线上线下边界,全面提升用户消费体验。同时伴随消费升级的大趋势,消费者对跨境进口商品的要求逐渐提高。天猫国际不断扩充自身在全球的品牌战略市场,通过多方合作,增加商品种类来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天猫国际——三大国际物流形式

2018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趋势

跨境电商行业趋于规范化

《电子商务法》的对于整个跨境电商市场而言是利好消息,过去跨境电商良莠不齐,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电商法》的实施约束和规范了整个市场,提升市场整体品质,保障商品来源透明化、安全化,并对税收、物流、售后等消费者关心的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鼓励并支持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增加市场购买,推动整个电商行业积极发展。

成本上涨难挡购物热情

《电商法》中严格规范了税收方面的政策,这会导致电商平台成本上升,部分商品价格出现波动,但实际上是为商品提供更好的保障,减少虚假商品的出现,让消费者直接受益。同时相关部门鼓励支持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消费观念的转变也致使大部分消费者更关注商品品质方面,未来成本的提升和商品价格的波动,恐难以影响消费者跨境购物的热情。

个人代购数量或减少

在《电商法》相关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代购这一群体的法律地位,但对于平台和卖家的高资质要求会致使平台对代购审查更加严格,不再允许缺乏资质的代购在平台上开设店面,尤其会打击不规范的代购行为。不仅是代购,所有的电子商务活动都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同时严格的税收政策会导致代购原有的价格优势下降,利润空间减小。未来会有部分代购因为难以为继或不合规定而退出,个人代购的数量会出现减少。

商品品质成关注重点

随着电商领域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用户的消费观念也发生转变,愈发注重商品品质和质量,不再盲目追求低价促销,在选购商品的时候会对商品品牌度和安全度进行综合考量,价格驱动购买的时代已经过去,在此背景下,如何严格把控商品品质将成为平台关注重点,具有良好口碑的平台会有更大的发展机会。

跨境电商海运风险知多少?

货物漂洋过海抵达目的港后却无人提货,致使集装箱长期滞港,产生高额费用;国内造船厂接受不利格式合同,导致仲裁失利;万吨巨轮触碰码头,船企面临巨额赔偿……随着海洋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国际航运贸易中隐藏的各种法律风险浮出水面。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对外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状况,“手把手”教你防范国际航运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 索20余万滞箱费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

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法格公司却因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为30104欧元(按照当时欧元对汇率1:7.6474计算,折合20余万元)。

马士基公司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货物到港后,卓力电器公司确认其于同年12月初即知晓收货人法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无法提货,虽然其随即询问原告货物退运及费用事宜未得到答复,但其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理应持续关注货物在目的港现状及后续处理事宜,及时对到港货物作出处理指示,避免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在本案中马士基公司对较高目的港费用的产生也存在过错。马士基公司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在托运人一直未能给出货物处理指示时,亦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如将货物转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等,对此亦存在过错。为此,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5万元。

■法官说法

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当前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为此,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接受不利合同 仲裁失利被强制执行

2007年,芬佳德航运公司与宁波工艺品公司、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分五期支付货款,第五期款项在船只交付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买方在船只交付和验收之日前作出的所有付款应作为预付款,如合同被买方根据约定撤销或取消,应在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在本合同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以及相应利息;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涵盖合同第一期至第四期分期付款的不可撤销的还款保函;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若产生争议,双方应根据英格兰法律在英国伦敦仲裁解决。

协议签订后,因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船舶,芬佳德公司于2011年5月取消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伦敦启动了仲裁程序,请求裁定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退还各期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应的合同利息、复利及其成本。

2013年7月,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应支付金额为27907921.90美元及年利率为6%的利息。

因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芬佳德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对芬佳德公司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缔约地位不平等导致国内造船方在解决纠纷环节处于被动地位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多数涉外船舶合同会订有仲裁条款,多有约定任何产生于造船合同解释和履行中的争议均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条例在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多数采用全英文的日本、挪威或BIMCO(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造船标准合同范本。而国内造船厂对合同范本研究不多,对外国仲裁或诉讼程序了解不够、缺乏经验。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13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均为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中10件案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无一例外均是国内造船方败诉,而仲裁裁决的效力也得到裁定确认。

本案是目前国内造船方在涉外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两被申请人败诉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接受了载有诸多不利条款的格式合同。具体表现在:(1)约定的付款周期过长,最后一笔船款的比例过大且在船舶交付验收后才能支付,若双方对所交付的船舶发生争议,国内造船方很可能无法收回余款;(2)预付款及还款保函方面的约定加重了卖方的责任,且缺乏相应制约买方该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卖方立即处于被动地位;(3)约定买方有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发生合同中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若卖方未在3天内通知买方,则其无权取得相应延期。由于卖方并未在发生合同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及时通知买方,致使其未就该迟延得到延期,最终因在经修订的最后交船日期未交付船舶,买方单方通知其解除合同;(4)约定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而未对买方所提供的船舶主要配件的规格、所应达到的品质以及若买方提供的物品发生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进行详细约定。仲裁庭认为船舶未能交付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尚未准备好交付且导致主发动机产生问题的原因尚未确定,最终判令本案两被申请人败诉。

为此,造船企业尤其是船舶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积极培养商务、法律专业人才和谈判专家。一方面尽可能让造船企业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争取订入有利条款而删除不利条款。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合同订立的整体环节,不仅要关注船舶造价、船舶技术要求等基本条款,也要确保造船期限的延展、违约事由认定等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的明确可行,同时还要关注违约处理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明显不利于建造方。

货物未证明申报 依最低标准获赔

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正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23955.43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据此,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13年11月美元与墨西哥比索的汇率乘以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确定商船会社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391.67美元。

■司法观察

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浙江作为海洋经济和外贸大省,面临着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区和开放合作先行区的重大机遇和新挑战,涉外、涉港澳事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1501件,审结1366件,收案标的总额78.59亿元,结案标的总额63.19亿元。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36.90%,成为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最大类别。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说,该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共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分布于除南极洲以外的各大洲,但主要集中于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韩国、日本、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传统航运大国、船舶开放登记国或商品进口国。“案件分布情况很大程度地体现了海事司法与航运经济、临港工业、对外贸易的密切联系。”

据了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存在环节多、耗时长,域外证据与授权公证认证手续复杂,外国法查明途径有限等问题,这些因素客观上长期制约着“四涉”案件的审判效率,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四涉”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比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多出16.74天。

为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宁波海事法院不断探索提升海事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径,着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航运”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探索建立海事法官专业实践制度、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和审判经验传承制度。针对海事审判涉外性较强的特点,定期组织一线法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航运惯例,及时更新知识。鼓励新任法官积极参加与港航、货运代理企业的交流,加深其对航运实践、航运惯例的理解,全面提升海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司法,又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办理特别程序案件时,注重兼顾中外当事人利益,必要时采用听证的,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为解决域外送达难问题,该院尝试借助外事部门、涉案船舶船长、担保函记载的机构或律师实现对境外当事人的送达,有效促使境外当事人积极应诉;实体审理过程中,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依法调查取证,对于电子邮件、电子签章、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电子信息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认证;在适用法律时,坚持贯彻国家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除依法认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外,必要时主动拓宽外国法查明途径,开展外国法的查明,多次适用或参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努力树立良好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我国哪一年跨境电商开始高速发展?

高速发展期是2008年:监管流程更加完善。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通过和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得到促进。在监管上,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再度扩容,为整体市场的持续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电商法等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参与跨境进口零售业务厂商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了监管流程和体系,形成了相对长期的安排。

fb跨境电商的前景和现状?

跨境电商以其突破低成本、高效、施工限制的独特优势受到全世界消费者的喜爱。正在跨境电力商务站领域从数量型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产品类型呈现出大而完整的特征。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外贸发展的新动能、转型升级的新渠道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手。

你对目前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有什么想说的吗?

电子商务交易额逐年增长

2011-202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逐年增长。2021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6%,恢复高速增长。其中商品类交易额31.3万亿元,服务类交易达到11万亿元。

网上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

2021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到13.09万亿元,同比增长14.1%,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是10.8万亿元,占社销零总额比重为24.5%。

电子商务加速赋能农村产业化、数字化发展,有力推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21年农村网络零售额达到2.05万亿元,同比增长11.3%,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到4221亿元,同比增长2.8%。

从用户群体看,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41亿,较2021年12月下降153万,占网民整体的80.0%。

电子商务服务业营收规模突破6万亿元

电子商务服务业属于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近十年的迅猛发展,在物流快递、在线支付和电子认证等服务业发展推动下,电子商务服务业快速发展。2021年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营收规模突破6万亿元,达到6.4万亿元,同比增长17.4%。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电子商务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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