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履约流程(出口贸易的履约流程)

外贸动态 2年前 (2022)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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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处理委托事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外贸流程履约阶段,委托合同纠纷处理是什么?

一、要搞清所争议的合同是否属于委托合同

这就要求掌握委托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处理委托事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1)标的是劳务,属于服务性。

(2)诺成性合同。

(3)有偿和无偿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亲自为之的事务。委托事务可以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也可以是与非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处理的事务不能委托。不能委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

二、委托与代理的关系

两者容易混淆。代理关系的发生基于代理权,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与委托没有关系。只有在委托代理的情况下,才能有两者竟合的问题。但两者不能等同:

(1)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

(2)代理必须是法律行为,委托不一定都是法律行为。

(3)代理权的形成属于单方授权,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合议。

(一)要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合同法除继续保留了民法通则关于显名代理的规定外,借鉴英美法系,首次承认了隐名代理的合法性。从而使代理有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别。今后遇到有关委托合同纠纷时,就要首先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二)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概念

(1)显名代理:指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形式。显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

(2)隐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条所称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委托人的概念)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隐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与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有不同的规定。

(三)划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意义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规定。我们国家的民法制度原来规定的代理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但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形看委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当时从立法的角度没有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划分,司法实践只承认显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认隐名代理的存在。这种规定无法妥善解决在国内经济领域里经常出现的外贸代理纠纷问题。由于外贸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贸企业对内属于委托合同,收取的代理费非常低,对外是以外贸企业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根据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没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而一旦在代理过程中出现外方或者委托方未能正常履约的情况,外贸代理企业则往往要独立承担全部责任。收取的代理费过低与其要承担的责任过大,明显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提出要体现统一性,突出实用性,强调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鉴于此种情况,在这次制定的统一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关于代理制度中划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优点,在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中增加了隐名代理的内容,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外贸代理纠纷责任不公平的问题,使我国的代理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当然,我国的隐名代理虽然是从外贸代理中出现的问题引发的,但合同法所适用的范围却并仅不限于外贸代理,而是适用所有这类代理纠纷。另外,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规定,而是学理解释。

(四)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显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大家比较熟悉,在此不作分析。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是一个新问题,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规定,这两个条款也是整个合同法第430个条款中最难理解的条款,对此作一下重点分析。

根据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可以把隐名代理划分为两种,即: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这时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便由责任人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担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02条的除外条款中所称的确切证据我的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在该合同中直接明确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与委托人不发生法律关系的情形;或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纠纷发生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了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义务的协议的情形。

2、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于违约原因的不同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也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三人违约,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称作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一个例外限制条款,就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怎样证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这里存在一个由谁负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应当由第三人负举证责任。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当然,第三人也具有对委托人的直接抗辩权。

(2)委托人违约,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在委托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这种选择就是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合同法同时规定,一旦第三人选择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其中之一作为权利行使的对象后,第三人不得再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三、要搞清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要求完成,忠实职责)。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办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分经委托人同意和不经同意两种情形)。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义务)。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交付义务)。

(5)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管理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另委托)。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四、遇到委托合同终止时,要分析终止的原因和责任

(1)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五、处理委托合同纠纷时,要注意与委托合同相似的其他种类合同的区别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居间等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

(一)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名义不同。行纪只能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受托人名义。

(2)行纪人必须是经注册的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行纪合同有偿,且收费有标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

(4)行纪人自己支付费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付费。

(5)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人。

(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权。

(7)行纪人有提存权。

(8)行纪人有变卖拍卖权。

(9)行纪合同里,委托人和第三人没有法律关系。

(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居间是提供信息。

(2)居间人是以自己的名义。

(3)居间有偿,办成了要报酬,不成要费用。

(4)居间责任比较宽松。

出口履约流程(出口贸易的履约流程)

过后外贸soho的空窗期该如何处理?

调整心态,苦练内功:产品知识和行业信息的消化再吸收,哪怕再让自己的英文水平更上一个台阶也是好事。做好客户维护和跟进工作:现有客户的梳理,未成交客户的跟进,大客户的开发可以让你消耗大把的时间反而更充实。研究所在行业动向。开发一些新品或找一些新的货源作为后续补充,有必要可以在低价位时囤货,恢复后可以及时出货,抢占先机!扩展一些在线海外销售渠道:如亚马逊店铺通过新媒介开拓新客户:例如海外版抖音或Facebook直播等

2020年的春节,应该是绝多数人度过的一个最难最长且难忘的节假日。新年本该购新衣,买各种好吃的;然而今年却是有囤不完的口罩,买不够的酒精,以及急需的双黄连口服液。新年里各大影院广场空荡的出奇,商业街行人寥寥无几,马路上没了往日春节红火的气氛,人们足不出户抱着手机关注着每天的动态,反而使节日添了几分焦躁与不安。

就在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世界卫生组织虽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并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举措,但是对于出口企业和外贸人来说,此次无疑是一次巨大考验。 肺炎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1,如何使用和申请“不可抗力”证明?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用以减免违约责任,尽可能减少带来的损失,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

申请“不可抗力”及其他情况下相关证明

2,关于,如何跟客户表达

当然如今是互联网发达的时代,可能会有国外客户询问我们国家的问题,这时我们也没必要故意遮掩或者闭口不谈。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此事一出,各媒体争相报道,很多客户多少心里有数。多余的解释,还会引起不必要的不安。长话短说即可,大多数客户都能理解且致以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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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面对PHEIC,出口企业怎么办?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新型冠状病毒定义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虽然决定的重点在于保护一些医疗系统比较脆弱的国家,但是对于国内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对于风险管理的一次巨大考验。对国内出口企业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针对“险情”主要关注以下4点:

第一、排查在手订单,关注履约风险

建议全面梳理和评估在手订单,对于受到延期复工影响的可能延迟交付的订单,及时与买家沟通,说明相关情况,争取通过书面形式(邮件、补充协议、重签合同等)与买家延长交货期。对于受影响确定无法履约的订单,建议及时与买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必要时取得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降低后期被买家反索赔风险。

第二、提前安排运输,关注物流风险

目前部分地区受影响交通暂时受阻,因此应注意避免因物流原因导致的迟出运。特别是贸易中采用L/C支付下,应密切关注最迟装船日期,必要时与买家协商修改最迟装船日,预留好充足的装船期,避免交单时产生不符点。同时,建议出口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内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的运营情况,如果因原因导致暂时封闭的,及时变更物流与仓储。

第三、梳理上游客户,关注供应链风险

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国内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评估供应商受影响程度,确认复工时间、发货安排等最新情况。对于上游供应较为紧张的情况,必要时制定国内供应商的备选方案或适当增加库存,确保原材料供应安全。第四、敦促买方履约,关注收汇风险

如遇海外买家询问,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买家沟通,如实告知现状及最新进展,打消买家疑虑。如遇海外买家因原因提出拒收货物或者拖欠货款,出口企业应向买家明确指出此次WHO公布的临时建议并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贸易措施,据理力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若发生买家拖欠或拒收风险,请及时寻求信保的帮助,由信保代表企业向海外买家发起追讨,维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

4,面对客户,关于如何表达

(1)通知假期延长

不需要长篇大论告知,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此事一出,各国媒体争相报道,很多客户多少心里有数。多余的解释,还会引起不必要的不安。长话短说即可,大多数客户都能理解且致以问候。

(2)如客户担忧蔓延,表达信心

有决心、有能力战胜这次,我们也都认真对待和配合,按照指示,控制病毒传播。在某种程度上,周边氛围保持乐观。这种流行疾病最终会得以控制和消灭的。

(3)通知已下单客户货期可能会延迟

恐怕你订单的排期会因为生产的推迟而改变,我们会进一步告知进展。

我们很遗憾通知你货期因会延迟。我们在跟进中,会及时告知进展,同时也在竭尽所能加快进度。对此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谢谢你的耐心。

(4)如客户2月初有来华计划可委婉劝说迟些再来

为了避免任何负面影响,我建议你要考虑下延迟来华行程。

(5)如有客户受海外社媒谣传

假消息!如果可以,也请帮忙阻止这类谣言的传播。相信应对此次的速度,规模和效率在世界上都是很少见的。

04要出国的外贸人请注意!

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了近期有关国家就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入境管制措施列表近期有出国商务活动的外贸人要注意了!

05日常防护很重要除了贸易动态外

外贸人更要注意日常防护,避免病毒侵袭。国家卫健委日前发布的这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众预防指南汇编,速转速学!

空窗期,企业可以做些什么?

1. 复盘去年的财务

相信很多外贸老板都很少去分析企业的财报。(甚至没做财报)只知道自己口袋一年下来能存多少钱。

如果你有时间静下心来去分析你企业的财务情况,你就清楚的知道你的哪些业务线是赚钱的,哪些业务线是不赚钱的,还有资金的调配是否还有可优化的空间等等。

如果不去复盘,稀里糊涂的就过去了,那就永远不会知道我去年钱是怎么浪费掉的,也不知道今年应该如何去规划把钱用在刀刃上。

当你能把这些规划的越细,你就会越清晰在什么阶段该做什么事情。

2. 开展新的业务渠道

慢慢的,很多外贸企业主也意识到了外贸独立站的好处。可以定向拓展不同国家的市场,可以通过SEO带来稳定的询盘,最主要的是一年的投资额仅仅是国外一场展会的价格的一半。

在空窗期这段时间,工厂也没办法生产,那这段时间花时间去研究外贸独立站是最好的。

3. 优化产品业务线

那天我和朋友张总去参观了他松岗朋友的工厂,规模确实挺大的。一层是模具厂,二层是做擦窗机器人,三层是代工大品牌的项目,四层又是做电子设备代加工等等。

这个老板40多岁,早期靠这些工厂做代加工发家,之前一年整个工厂的年销售额有3个多亿,2019年直接下降了一半,自己今年还贴了2千万来发工资。

2千万,对于他这样规模的企业来说就和打水漂一样,扑通一下就没了!!

我也见过不少外贸企业做的挺大的,在工业区租了几层来做工厂车间,生产了非常多不同系列的产品,公司看起来非常气派。但是今年生意不景气,订单过来只要不亏本的都要接,不然这么多工厂人员都在嗷嗷待铺的等着发工资。深入了解他们公司产品后,会发现其实有很多款产品并不赚钱,真正赚钱的就只有几款产品。

但为何不赚钱还要去扩展这些产品业务线呢?他们给我的答案是:“让老外觉得你的规模够大,有实力做各种类型的产品。”

我公司去年底接的外贸?

我是磨一剑。外贸资深导师。帮助很多外贸人实现财务自由。我自己也有去年签的外贸单子,工厂也没能及时复工,现在出不了货,所以让我来回答你吧。相信看完你会有所受益的。

第一个:及时沟通。对于手上的单子。一定要全部整理。事先和客户沟通。其实不管有没有今年的这个事件。如果平时无法及时交货。一定要提早告诉客户为什么。大部分客户是理解的。并且支持我们的工作。磨一剑的客户也是。所以大胆的和客户沟通。客户也是人,知道这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当然有些客户也是比较无理,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在沟通没有希望的情况下,如果客户还是坚决要求赔偿。那么采取第二个:

第二个:申请不可抗力证明。对于特殊时期,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这个当地都可以办理。当我们办理完,发给客户。客户对我们的态度会好起来的。相信我。因为这个是出具的。不是我们自己不愿意承担责任。

第三个:和工厂和沟通,什么时候复工,估算交货时期。现在比之前好多了,很多工厂已经开工。虽然开工人数不多。但也是开工。所以很多的交期,可以大概确定。那么一定要及时告诉客户,大概完工时间。给客户信心。当然也要给自己信心。相信我们肯定能够战胜。

第四个:和客户沟通解决办法。因为现在大部分订单都是延期的,对于非常着急的单子。那么一定要和客户协商,是否分批出货。这样让工厂尽早生产安排一点,解决燃眉之急。

当把所有的工作都做了,客户会理解支持我们的。公司还有供应商也都会支持我们的。所有不要着急。

总之,相对于很多一线的工作人员,冒着生命危险在奋斗。那么作为外贸人员的我们,也一样要努力奋斗。尽可能的做好工作和客户及时沟通。同时自己做好一切该做的工作。对自己,对公司,对社会都问心无愧。那么就可以了。加油吧,特殊时候。我们都要相信我们必胜。请顺便点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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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银行在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方面采取了哪些金融举措?

一是为增加信贷投放配置“专项”规模。银行为全省企业提供了专项紧急授信额度100亿元,用于支持防控重点客户新增融资需求。对于纳入重点支持清单的企业,优先保障专项信贷规模,对防疫企业和普惠性小微企业不受贷款规模管控。

二是为提高融资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对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我行做到三个即时,即时上报、即时审贷、即时放款。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线上渠道,申请“中银票E贴”、“中银税贷通”、“中银网融易”等在线融资产品,进行线上办理。

三是为降低融资成本给予“优惠”利率。对符合要求的重点企业,实行专项利率政策,减免相关手续费用。对符合国家五部委5号文有关要求的清单内企业,利率最低至LPR-200BP。

四是为优化融资担保调整抵质押率。合理调整抵质押率,扩大可接受抵质押物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治理完善、负债水平合理、履约记录良好的优质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五是为支持持续经营及复工复产提供“应急”保障。第一,批量开展信用总量阶段性延期,保障授信客户业务顺畅;第二,对受影响无常还款的企业,通过适度调整还款计划、延迟还本、展期、重组等予以支持;第三,对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不抽货、不压贷和不断贷。第四,满足特定客户诉求,及时调整信用记录,避免因延期复工复产、医学隔离等原因导致的征信记录不良,保障客户的各项征信权益。

六是为保障中小微经营推出“特色”产品。结合中小微企业缺少抵押物,期间资金需求“急”的特点,我行重点推出了以下几款的特色产品:一是中银科贷通,利用市科技局风险补偿金的杠杆作用,为医疗科研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最高500万元的信用贷款。二是中银税贷通,针对诚信纳税的防疫中小微企业,以税定贷,线上申请,提供最高300万元的无抵押信用贷款。三是中银利业通宝,为有厂房、商铺购买需求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长10年的按揭贷款,最高可贷7成,帮助企业安家落户。四是中银接力通宝,针对受影响,流动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

外贸佣金怎么算?

外贸佣金计算

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向国外支付佣金的情形,比如在委托国外销售代理或直接通过中间商推销新产品或开发新市场,都需要向代理商或中间商支付佣金。以下就支付佣金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几点看法,供同行参考。

一、 计算佣金的基数问题

以FOB和CIF价为例,在CIF合同的情况下,一个精明的业务员应以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理由是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CIF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货物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的船舷,因而卖方在此后的运输与保险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IF价中的运输与保险费成本并非卖方的既得利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分别支付给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所以卖方不应就运输与保险费部分抽取佣金给买方,而应从CIF价中扣除运输与保险费用后,以货物的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

二、计算佣金的方法问题

大家都很清楚在所有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教科书中关于计算佣金的公式为:

含佣价 = 净价 + 佣金

佣 金 = 含佣价 x 佣金率

净 价 = 含佣价 x (1 – 佣金率)

按照上述公式,佣金额的计算方法可演化为:

佣 金 = (净价 + 佣金)x 佣金率

= 净价 x 佣金率 + 佣金 x 佣金率

此时的疑问就在于此公式表明:佣金本身也被抽取了佣金?

其实在外贸企业的经营当中还存在另一种与之非常相似的情形,即增值税发票的开立和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发票金额(含税价)= 本金 + 税金

税 金 = 本金 x 增值税率(17%)

本 金 = 发票金额/(1 + 17%)

因此国家税务局在计算退给出口企业的退税额时的公式为:

退 税 额 = 本金 x 退税率= 发票金额/(1 + 17%)x 退税率

而非直接用“发票金额 x 退税率”,原因就是发票金额是含税价,税金本身是不能给予退税的。

同样道理,笔者认为在计算含佣价及佣金时用以下公式更为妥当:

含佣价 = 净价 + 佣金

佣 金 = 净价 x 佣金率

含佣价 = 净价 x (1 + 佣金率)

假如已知含佣价,则佣金的计算方法为(即外贸企业计算付给国外佣金商佣金的公式):

佣金额 = 含佣价/(1 + 佣金率)x 佣金率

例如,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我方对某一产品报3%的含佣价为10,000美元,如按书上的公式计算支付外商的佣金为:

应付佣金额 = 10,000美元 x 3% = 300美元

如按第二种公式计算则为:

应付佣金额 = 10,000美元/(1 + 3%)x 3% = 291.26美元

通过比较可知,前者的应付佣金额比后者多出8.74美元,其原因就是根据前者的方法计算,佣金本身也被抽取了佣金。

三、 支付佣金的时间问题

外贸企业在此问题上一定要坚持在买卖合同履行完后才能支付佣金给中间商。 坚持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将中间商的利益与该合同的履行状况融为一体,使得中间商会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约,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特别是当买卖双方初次交易出现误解和纠纷时,中间商的沟通及调解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试想卖方在还未安全收到买方的全部货款之前就将佣金支付给了中间商,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中间商就会因为缺乏相应的激励而“偷懒”,就不会积极地去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外贸是什么意思?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国际贸易流程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及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具体表现:

①交易双方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洽商交易和履约的过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制度、政策措施、法律、惯例和习惯做法,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可能影响经济利益的顺利实现。

②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

国际贸易履约保函规则?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是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除了履约保函以外,还通常爱用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的一种,在建筑工程和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

履约保函法律本质为:银行、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担保人(“担保人”)应某种基础合约关系一方(“被担保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基础合约关系的另一方(“受益人”)担保基础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二、 主要法律依据

1. 担保法(1995年颁布)

2. 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颁布)

3.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10年修订本)

4. 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1993年 国际商会第524号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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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谈判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它是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具体地说,一笔完整的国际贸易业务包括交易准备阶段、签约阶段、履约阶段,外贸谈判在整个业务流程中的位置是处在交易准备阶段的后半段和签约阶段的前半段,即从交易对手的确定到资信调査开始,重点研究交易磋商阶段,最后以签约结束。总的来看,国际贸易业务的各个阶段是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的,前一阶段的工作是下一阶段的铺垫和基础。前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充分,会使后一阶段的工作更加顺畅。所以,研究外贸谈判,不能仅仅关注谈判过程本身,还要树立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观念,综观整个业务过程的全局,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仅要做好本阶段的工作,而且要为下一阶段的履约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22年12月16日 上午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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