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的3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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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海关出口数据犯罪,哪些属于报关行为会受到海关处罚?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违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2、违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的30%以下罚款。
3、违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的30%以下罚款。
4、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的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的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
(2)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3)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里有的;
(4)经营报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5)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6)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7)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境外的;
(8)有违反海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上述规定中所涉及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罚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6、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志的;
(2)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7、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是,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而未按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或者未提交合法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9、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1)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3)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4)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10、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构成犯罪或者1年内2此以上行为的;
(2)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再次发生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出让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等情形的;
(4)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11、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1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1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14、海关对于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案件的管辖和分工?
按相关法律规定,海关侦查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法律规定《海关法》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移送起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买卖水货犯法吗?
犯法。
水货指在某国家或地区没有经过原生产厂家所指定的销售代理而进行销售的产品。水货不是假货。“水货”一词的由来,是因为早期者为逃避关税等原因,将国外船运过来的商品用塑料袋等密封好后投入约定的浅海中,再从陆上坐小船到该地点将货物取走。所以一般作为物品及非正常渠道销售产品的统称。
如果水货指的是货,那么你直接从人手中购买就应当定罪;如果并非第一手购买,那么如果没有其他情节的话,就属于一般的违法。如果贩卖的水货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技术的物品,而且达到一定的数额,那么也有可能定为其他犯罪或违法行为。
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武器、罪;核材料罪;罪;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淫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固体废物罪。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第二十八条修改: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海关内控车犯法吗?
海关车分内控和罚没车,内控车是国务院内控,这车免购置税,没有监管期,罚没车是扣押的,有监管期,就是说买回去可以过一次户,第二次就要等一到两年以后了,同样也是免购置税,但是罚没也有不能上牌的,因为车子存在问题。
国务院内控车是需要申报,而且申报的公司要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进口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申报。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什么?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企业进口货物,海关开据给企业的缴款凭证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办理退还增值税的重要凭证。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自1996年4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货物实行专用缴款书。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不退税的货物外,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交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
海关核查与稽查的区别?
海关稽查与核查的区别
1、执法依据不同。
海关稽查的执法依据是《海关稽查条例》,
海关核查的执法依据是《保税核查办法》。
2、对象不同。
海关稽查的对象:(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动有关的企业企业单位;
海关核查的对象: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经营、管理情况。
3、范围不同。
海关稽查的范围:(1)进出口申报(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3)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7)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8)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9)其他进出动。
海关核查的范围:(1)单耗核查(2)盘点核查(3)内销核查(4)外发加工核查(5)深加工结转核查(6)不作价设备核查。
4、期限不同。
海关稽查的期限:(1)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是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2)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海关核查的期限:(1)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海关可以对保税加工货物以及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2)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海关可以对保税物流货物以及相关保税物流企业开展核查;
自海关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海关可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管理和经营情况开展核查。
5、程序不同。
海关稽查的程序: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
海关核查的程序:核查准备--核查实施--核查处理。
6、职能不同。
海关稽查的职能:防范职能、威慑职能、促管职能、增收职能、规范职能;
海关核查的职能:管理职能(最主要的职能)、规范职能、增收职能。
7、目的不同。
海关稽查的目的:海关稽查除验证稽查外,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保税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促进保税企业守法自律,维护海关征管秩序。属于后续管理和执法性检查双重范畴。
海关核查的目的:保税核查是由于保税管理上的需要对保税企业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属于管理型检查。
综上可知,海关稽查的涉及面更广,范围更大。不管是海关稽查还是海关核查,都是海关监管的一种手段,目的都是检查企业进出口行为的规范性,也是在引导和规范企业的守法自律、合规经营。
男子携带85瓶干细胞胶囊经深圳湾海关被查?
既然过海关,那么你就要去海关申请报税,这是每一个人或者是进海关的人都应该遵守的法律规则,没有规则不成方圆,既然进海关,就应该遵守,而不是逃税,是犯法行为,甚至会上升到刑事案件,所以对于这类人,海关就应该严查,严惩,让不法分子得到法律的惩处。
哪些行为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串通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
在外贸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
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业务。
串通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
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
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体有四种:
一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
二是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
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
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
特别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
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 值得一提的是,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这种人通常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如果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为诈骗罪。 3、骗税行为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这个标准为一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