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单的填写规范要求(2019出口报关单填制模板)

外贸动态 2年前 (2023)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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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1)报关单的填写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二是单、货相符。
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的货物,也必须用不同的报关单想海关申报。
3)一张报关单上如果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而一份报关单最多可由四张报关单组成。
4)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件进口后,经过批准转内销或作为以产顶进,也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
6)为实行报关自动化的需要,申报单位除填写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填上有关项目的代码。
7)电脑预录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完全一致。
8)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事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原来填报的内容与实际不一致,需立即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9)对于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未能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正申请》。

出口货物报关单由谁填制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
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CEPA、澳门CEPA,下同)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四)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五)涉及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的报关单,填报备案的Q账册编号。
五、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八、经营单位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十、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员、报关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号码等栏目。
十一、运输
运输包括实际运输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从境内保税港区外运入港区(不含直通)或从港区运往境内港区外(不含直通)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代码Y),综合保税区比照保税港区填报;
8.从境内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外运入加工区、珠海园区或从加工区、珠海园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区外企业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10.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十二、运输工具名称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UCK”)。
(2)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三、航次号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中转转关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其他运输免予填报。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铁路拼车拼箱出口: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免予填报。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四、提运单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免予填报。
(5)以上运输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五、贸易(监管)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二十二、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中本栏目免予填报。
出口报关单中本栏目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三、成交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八、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九、毛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三十、净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三十一、集装箱号
本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在集装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三十二、随附单证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r”,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填写XX关预归类书XX号。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本栏目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
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其境内生产企业。
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一)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三)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四)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六)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三十六、商品编号
本栏目应填报由《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以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10位商品编号。
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五)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19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1.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2.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应当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19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三十八、数量及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一)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五)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六)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法定计量单位是非重量的,其对应的法定数量填报“0.1”。
(七)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八)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九)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十)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三十九、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应依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代码701)。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四十、单价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单位货值。
四十一、总价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二、币制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四十三、征免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填报。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应填报“全免”。
四十四、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五、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
四十六、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七、填制日期
本栏目填报申报单位填制报关单的日期。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十八、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本栏目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相关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报关单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按照申报单位填写的报关单凭单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海关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进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用作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国税、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1、货物标记唛码中,除了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数字,都需要填报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唛码及附注标记唛码项中。

2、受搭配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的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需要填报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唛码及附注备注项中,具体的填写格式为:“×××公司进口”。

3、如果存在加工贸易结转货物以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它所对应的备案号也应当填报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关联单备案号的备注项中。

4、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有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作为关联备案事项应当填报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备注项中。

5、所申报的货物如果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除了第一个监管证件以外,其余的监管证件和代码都需要填写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的格式。

6、所申报货物如果涉及多个集装箱的,除了第一个集装箱号以外,其余集装箱号都需要填写为“集装箱号/规格/自重”的格式。

7、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比如一些来料加工出口成品报关单当等,都必须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特别注明料件费与工缴费金额。

出口报关单上需要填写哪些内容

1)出口口岸:填写货物实际出口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处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2) 申报单位、经营单位、货主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码:
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的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1)如企业录入10位海关注册码后,系统自动获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中文名称。
(2)如企业在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根据海关注册码查询对应企业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中文名称后反填,
如果对应社会信用代码为空则不填写,如果该企业存在多个10位海关注册码,则系统按照通关有效日期为最新的海关注册码进行默认反填。
3)运输指运货物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4)运输工具名称:指载运货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清单编号;
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本栏目为空;
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进出保税区(运输代码“7”)填报保税区名称,进出口保税仓库(运输代码“8”)填报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5)运单号:出口货物运单的编号。海运填出口运单号,陆运,空运填运单号,邮政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生产销售单位:填写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企业或者出口单位,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工厂,委托有外贸的外贸出口货物的企业。
7)监管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否则应分单填报。
8)征免性质:海关对出口货物实施征,免,减税管理的性质类别。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否则应分单填报。
9)止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10)境内货源地:填写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11)成交填写实际成交,比如 FOB,CFR,CIF等。
12)运费,保费和杂费: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保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和保险费用;杂费是成交价格以外应算在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
13)合同号:填写出口货物合同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14)件数及包装种类:填报有外包装的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包装种类只实际外包装的种类,如木箱,纸箱,铁桶,吨袋。等等。
15)重量:“毛重”填写货物的全部重量;“净重”填写扣除外层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16)随附单据:随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17)商品编号: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
18)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写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时,可在中文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说明外,加注原文的名称或名称的关键说明部分。
19)数量:填写出口商品的实际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
20) 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
报关单录入界面表体增加“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数据项,进出口均需填报。
(1)出口报关单“原产国(地区)”默认为,可修改;“最终目的国(地区)”由企业填报。
(2)进口报关单“最终目的国(地区)”默认为,可修改;“原产国(地区)”由企业填报。
21)单位或总价:填写同一项号下的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价格和商品总价。
22)申报单位(盖章):必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报关员的并填写申报日期。
23)贸易国别(地区)
进/出口报关单“贸易国别(地区)”申报必填项。该指标指与国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客户所属国别(地区)。

请教报关单填写的问题一般贸易出口项号怎样填写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谖豢梢远怨榈档谋ü氐チ硇斜嘀评淼ス榈当嗪拧@淼ス榈当嗪挪坏迷诓棵乓酝庥糜诒ü氐ケ晔丁?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码。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按海关规定的《运输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
特殊情况下运输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代码表》中的运输“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仓)、“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监管)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例如:
TB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B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B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海关监管与征免性质对应关系表
一、进口报关单海关监管(即贸易)与征免性质逻辑对应关系
监管 对应征免性质
一般贸易 0110 101一般征税299其他法定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401科教用品403技术改造406重大项目412基础设施413残疾人418国产化606海上石油608陆地石油609贷款789鼓励项目799自有资金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易货贸易 0130 101一般征税 301特定区域413残疾人789鼓励项目799自有资金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来料加工 0214 502来料加工 999例外减免
来料以产顶进 0243 101一般征税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898国批减免999例外减免
来料料件内销 0245 101一般征税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来料深加工 0255 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
来料余料结转 0258 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
来料料件退换 0300 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
来料成品内销 0345 101一般征税 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401科教用品403技术改造406重大项目412基础设施413残疾人501加工设备601中外合资602中外合作603外资企业606海上石油608陆地石油609贷款789鼓励项目799自有资金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加工贸易设备 0420 101一般征税501加工设备999例外减免
加工设备内销 0446 101一般征税 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403技术改造406重大项目412基础设施413残疾人601中外合资602中外合作603外资企业606海上石油608陆地石油609贷款789鼓励项目799自有资金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加工设备结转 0456 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
补偿贸易 0513 502来料加工999例外减免
进料对口 0615 503进料加工999例外减免
进料以产顶进 0642 101

大家都在问

一、申请单位,二、货物名称,数量,三、出口国别,四、货物唛头,五、运输等。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方法有哪些

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般贸易)    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色黄色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一切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份数主要是根据报关作业及海关监管的需要。一般来说,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需填写一式四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出口,需填写一式五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出口,需填写一式六份报关单。另外,以转关、转口需海关监管的货物还需增加一份报关单。

老师:有知道货物出口报关单怎么填写的嘛

1﹑出口口岸﹕货物经 海关 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 出口合同 的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 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 港口 ﹑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 贸易 ﹕ 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 贸易 ﹐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 小额贸易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 租赁 贸易﹔ 易货贸易 ﹔出料 加工贸易 ﹔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 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 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 出口合同 ﹑ 发票 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 空运 或邮运的只填“ 空运 ”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 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 结汇 ﹕ 填具实际收 结汇 的。 12﹑起运地点﹕ 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 海关 统计商品编号﹕ 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 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 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份别填明件数。 17﹑数量﹕ 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 如果合同 规定 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 规定 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 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 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 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格条件为 CIF ﹑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 FOB 成交总价。 21﹑ 集装箱 号﹕ 如果是 集装箱 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 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 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23年2月27日 上午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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