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平台规避平台费用的行为包括(跨境平台规避平台费用的行为有哪些)

外贸动态 2年前 (2023)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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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如何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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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老师,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需要向境外支付佣金,那么会产生税收问题吗

本文着重对企业对外支付佣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剖析,提出相关的税收征管建议。 一、佣金的概念和种类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的解释和说明规定,佣金、回扣是指买卖双方或出口商与中间商商定的、由出口商从所收入的货款中向进口商或中间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在现实的贸易中根据不同的特征,佣金可以大致分为证券交易佣金、销售佣金及国际贸易中的佣金三种,证券交易佣金和销售佣金的法律法规相对而言比较完善,并且执行上也比较到位,所以我们重点讨论的是国际贸易中的佣金及相关的问题。外贸进出口公司或进外公司,在代理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故此在对外贸易中,更多的表现在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二、对外支付佣金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1、支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由于佣金属于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需要国税部门出具对外支付证明,不能及时进行税收监控管理,因此少数企业将支付境外的诸如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担保费等款项以佣金的名义支付,产生了涉税风险。因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支付给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之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担保费等所得,应由居民企业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更有甚者,少数企业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而故意隐蔽支付或混淆支付费用名称。 2、形式要件不规范 目前对佣金形式要件的审核主要是围绕发票和合同、协议,但一些企业在资料和手续方面不规范,即使有形式发票和合同协议,其真实性也值得怀疑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少数甚至不签订合同和协议,帐外支付。 3、超标准支付和列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列支做出了限额规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但是一些企业对于佣金限额列支的标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超标准支付并列支,从而侵蚀了所得税税基。 4、关联企业间的佣金问题 以往关联企业之间通常以转让定价形式进行税收筹划,而由于跨国公司职能定位的不同,我们发现一些关联企业以自身不承担销售功能,需向境外母公司或销售机构支付佣金为由,形成了一种新的关联交易,从而达到利润及税收的人为调节。 三、对佣金税收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相继,税务部门在逐步加强所得税管理问题的同时,也不断加大了对佣金的管理力度。但毋庸置疑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由于对外支付佣金不需开具证明,出现真空地带 根据苏国税发[2005]19号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不需要开具对外支付证明。因此每年大量的对外佣金就直接向境外企业支付,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真实情况,做出判断,也就导致出现了没有监管的真空地带。 2、对形式要件的审核不深入细致 由于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紧、任务重,因此汇缴人员一般均重点关注交际费、捐赠、营业外支出等一些基础项目的审核,对佣金的审核涉及很少,更没有深入的分析佣金的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我们认为往往合同中都包含以下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1)佣金形式一般为暗佣,即佣金条款只对销售方和佣金服务商明示,对购买方保密; (2)佣金服务商一般为避税地企业,包括、维尔京群岛、新加坡等地; (3)佣金服务商单一; (4)佣金服务商提供的账户多为离岸账户; (5)佣金的支付时点并不是按结汇时点支付,而是按佣金服务商要求支付,且多为滞后支付。 3、对超标准列支的问题未严格调整 我国外贸出口佣金带有自由佣金和法定佣金的双重性质。一方面佣金的高低由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协商确定,另一方面部门有明确的规范限制,税务部门规定在所得税前列支时,佣金比例为5%。即使这样有些企业税前列支的佣金比例远远高于5%,但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作自行调整,汇缴人员也未作相应的应纳所得额调整。 4、对混淆的费用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 对于企业将其他的费用以佣金的形式向外支付,我们一般很难通过虚假的协议和合同来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征管手段的局限,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管理人员缺乏警觉性所造成的。故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1)佣金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境内企业转移利润的一种方法,借以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佣金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外国企业为了规避预提所得税; (3)佣金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发生的给客户的回扣; (4)佣金支出实际发生,但是其劳务提供地在境内,佣金服务商为了规避境内税收,需向境外企业支付。 5、反避税调查中重视转让定价而忽视了对费用的调查 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一般把转让定价作为重点,注重通过价格调整进而调增利润与所得税,容易忽视企业在支付佣金等费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避税行为。例如国外企业把自己的专利技术卖给自己在国内的下属企业,但在支付费用的时候却以佣金为借口避税,或者国外母公司在下属国内企业的管理费用也以佣金的形式付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些都应该引起反避税部门的高度重视。 6、所得税、国际税收和出口退税等部门各管一摊,没有形成合力 各个部门多是立足于自身职能的需要开展管理工作,所得税管理部门主要关注“税前是否可以列支的问题”,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主要关注的是“佣金对外支付”问题,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关注的是“出口佣金所涉及到的退税管理”,缺乏有效的整合,无法形成工作合力。 四、相关税收管理建议 1、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统一政策的执行 二十九号文在字面理解上容易使人混淆,如对向外付佣等问题如何处理,没有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这些不利于基层部门与纳税人操作执行。同时出口业务的变化又非常快,因此伴随出来新情况新问题也就比较多,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明确相关政策,便于统一执行。 2、加大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 税务部门要重视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辅导,通过举办税收大讲堂、税收政策解读会等形式提供良好的平台让纳税人及时地了解、深入地领会佣金税收政策。 3、重视汇缴管理和日常管理 由于对外支付佣金是不需要在国税进行备案登记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第三方信息沟通,主动与外经、外管、地税等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获取有关支付信息。结合企业在其他部门的合同备案、申报扣缴情况,及时排查是否假借佣金名义对外支付。在日常评估和所得税汇缴等多个环节介入管理,帮助企业排除税收风险。 4、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所得税、国际税收和进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需要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对同一佣金事项进行政策的整合、风险应对措施的整合、处理意见的整合,多管齐下,齐心协力,形成税收管理的铜墙铁壁。 5、加大处罚的力度 对于一般性的违规,如非主观性的超标准税前列支,或因疏忽造成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税务部门可做一般性的警示或限期改正。对于主管故意造成的,利用跨国公司组织架构、功能安排等,人为地设置一些费用支付造成避税的,可通过税务检查或反避税调查等手段坚决遏制,同时根据税法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跟团去曼谷芭提雅旅游,被强制自费,该怎么处理

用一个旅行社从业人员的身份“现身说法”,说说旅游维权的那些事儿。一只旅游35年+从业旅游15年的旅游大咖,一个萌宝的妈妈,专业为你剖析旅游上的问题,喜欢请关注我喔!强迫自费还有存在吗?无可否认,在新《旅游法》实施以后,纵使在法律条文上已经对旅行团的自费和购物项目做了非常明确的、白纸黑字的规范,但一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是违反《旅游法》的情况还是存在的。对于自费和购物项目的说明,《旅游法》上有一个前提条件:在双方自愿且不影响原有行程的基础上。因此,自费项目在游客自愿的情况下,是可以存在的。而如果这个项目并非游客自愿,就是“强制购物/加点”,属于触犯《旅游法》。如果你报名的是正规旅行社,行程中又出现了“强制”行为的话,那就可以走维权流程了。当然,如果选择了一些不正规的旅行社、报名的是不合理低价团,那在“享受超低价团费”的同时,只能抱着“吃得咸鱼抵得渴”的心态了。因为那些挂台的旅行社,出事很容易就跑路了,你是找都无法找到它,更谈不上维权了。旅游维权之路该怎么走?如果是在芭堤雅遇上强制自费,且报名的是正规旅行社,那就可以走上旅游维权之路了。不过由于身在外地,出外旅游都是寻开心而不是寻晦气的,因此旅游大咖云吞妈妈建议可以按照步骤进行。最好的结果,当然是在当地就解决问题,得到你想要的结果。所以,我建议的维权步骤如下:1. 当地和带团领队、地接导游协商;很多人会觉得这个不是好的解决方法。的确,它不是最有效解决途径,但绝对是最便捷的。如果你本来报名的行程不是不合理低价团,譬如行程中以及旅行社的产品宣传中,都明确写着“无购物、无自费”的,那么很有可能是团队司陪人员希望赚点小外块。这时,我觉得就分2种情况处理:如果是你觉得感兴趣的项目,其它团队游客也参加,那参加无妨,毕竟司陪人员靠服务取得回报也是一件辛苦活儿;如果你不感兴趣、不想参加,可以明确跟司陪人员提出,并且暗示你跟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条款,报名的是纯玩、无自费行程,一般正规旅行社的司陪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作任何强迫,因为惩罚的代价更大。这里也顺便提个醒,现在不少旅行团产品是打插边球的,行程里标注的是“纯玩、日间无自费”,多了“日间”那就相差甚远了。2. 和团队司陪人员协商无果,联系组团社;如果是第一步协商无果,那就当然得找组团社了;虽然组团社不在当地,但万一这是地接社私下的行为,组团社对于地接社是有督促义务和敦促威力的。这里可能就要科普一下,何谓“组团社”和“地接社”。组团社,指的就是在你的城市内,你报名的那家旅行社;地接社,则是承接接待任务的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说白了,关系就是:你是组团社的老板,组团社是地接社的老板。在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强迫消费的行为,可以联系你报名的旅行社,让它来解决问题,因为在出发以前,你的合同也是和那个旅行社签订的。通常正规的国旅、中旅、青旅等旅行社,都有专门的服务热线,解决投诉纠纷的。现在OTA盛行,不少人是在网上通过X程等各种平台去预订旅行团的。虽然网络平台不是组团社,但是也有义务去为游客维权。所以,直接联系网络平台。3. 和组团社沟通无果,找相关机构;由于我长期在旅行社工作,因此也遇到过不少旅游维权案例,这些旅游者找的机构,可谓五花八门。有些是投诉到消费者委员会、有的会投诉到文旅局或旅行社协会、更多的则会是通过媒体的报料热线,用爆料人的身份来提出诉求。其实,并没有说哪个方法最有效,只要不是不合理的诉求、且是正规的大旅行社,一般解决态度都是积极的。这些各种机构,无论是旅游监管部门、还是媒体、消费者委员会,其实都同样是以一个公正者或见证人的身份,参与到纠纷调解当中,所以他们对于旅行社并没有法律上的审判处罚效力的。如果真的要走到这一步,我有2点建议:首先,要保留好所有证据,例如旅行社关于该团“纯玩、无自费”的宣传,行程合同,还有团队上一些司陪强迫自费(如果有)的证据,以及同团游客的签名等;其次,如果你真的不知道找什么机构,那就谨记12301这个旅游服务热线。4. 机构维权无果,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自费项目要走到这一步的,那真是非常少,所以也不作进一步解释了,万一在这个情况下,也有律师给出更专业的指导了。写在最后的肺腑之言《旅游法》规定,当出现强制自费情况时,游客可以在行程结束30天内要求旅行社退款的。所以千万不要耽误了这个时间。但话说到底,旅行团最为人诟病的就是强制购物和自费问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要不是真的参加不合理低价团,其实旅游团产品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差。因此真心建议,选择合资格的旅行社,选择纯玩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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