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买卖通商品现货市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0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孙建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现货商品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及相关的配套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期货、权证、权益等非现货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限制或禁止的不得经营);
有问题就有答案
陕西买卖通平台合法吗?
陕西买卖通商品现货市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0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孙建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现货商品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及相关的配套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期货、权证、权益等非现货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限制或禁止的不得经营);
网络销售:矿产品(不含国家限制品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农副产品(不含国家限制品种)、有色金属(不含国家限制品种)、粮油、酒类、预包装食品、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体育用品、图书、音像制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家具、家用电器、计算机、机械设备、中药材、中草药;进出口贸易等。
我国法律上对于有哪些规定?
在私人收藏和交易是合法的,但是私人挖矿是有限制的,尤其是最近的管控程度升级了。
我朋友老赵就是个挖的矿主。他前几天还在跟问我,国外是否有合适的废弃场地介绍给他,因为现在国内开始挖矿,他现在的“矿场”可能需要转移。
当然,由于开挖受到限制,那他手里的已经挖出的可能会涨价。的设计思路很高明,产出是固定的,挖矿的人越多,大家的难度就越大,收入会降低,反过来则是挖矿的人越少,收入可能更高。
老赵每天都在关心的价格走势,目前最新价是3.4万美元,而下个月可能会达6.5万美元。谁都不知道老赵现在的身价是多少,因为谁都不知道他到底已经挖出多少。
最近几个月来,全网的算力减少了45%左右,但是上周六算法自动做了调整,挖矿难度降低了30%,以前完成一个区块的挖矿需要15-20分钟,现在只要11分钟左右。
现在国内开始更加限制挖矿,老赵也急着寻找第三国合适场地去继续开挖,当然他首先考虑的是当地电费必须充足并且低廉。看来老赵很有当年的愚公挖山不止的精神,我真不知道应该为他感到高兴还是应该为他感到遗憾。
未经本人同意带签用付款吗?
从法律意义上说是构成侵权的。但是说句实话,现在大街上小店铺很多都是明星的招牌,人家懒得理你,起诉你的话也赔偿不了几块钱。 官方回答的话 是这样: 贵店的这种行为是明确构成侵权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买卖虚拟货币违法吗?
在当今社会,如果盲目的买卖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是违法的,不管国外法律如何规定,但是在肯定是不行的,因为随意的非法买卖虚拟货币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损失,可能会扰乱国家的经济货币政策秩序!从而扰乱货币市场!所以建议千万不要随意的非法买卖虚拟货币,为了家人,也为了自己!别以身试法!
卖家发货收到货物之后发现这个淘宝卖家是中间商在赚差价?
你有确实的证据么?
如果有可以直接找商家。
我碰到一回,买的手机屏幕总成。商家卖我350。我用原装搜的,他的宝贝详情介也说原装的。
然后我拍了,结果收到货不是他家的,另外一家店发的。别人发的时候有自己的店铺名字然后还有一张店铺名片在里面。我顺着名片找到那家店,一看这家店铺才卖180。咨询客服这个配件是不是原装,得到客服肯定非原装的回复后截屏保留聊天记录。
我就上我购买的那家店问了,我先问他你确定你给我发的是原装配件么?我购买的那家客服还说是原装。然后我就把聊天记录和商品包装以及名片发给他看。接着发了句你自己看着办。然后他自己就把差价退了,然后额外赔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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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是国家几级保护动物?
会判刑。鳄鱼属于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依据《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卖假的不犯法?
这样的东西多了去了!下面随便列举几样:
一、国家保护动物
像特级保护动物熊猫,一级保护动物老虎、大象、狮子、豹子等。二级保护动物龄羊、牦牛等。如果随便捕获这些动物出售,一旦被抓住就会犯法判刑。
但在商场、集市上出售假的儿童玩具熊猫、狮子、大象、老虎等,就不会犯法,必竟不是真的,相反还能给很多的小孩子带来生活的乐趣。
二、古董、文物
古董、文物都是重罪,由于利润巨大,还是有很多的不法之徒挺而走险。抓着就会判刑,但要根据文物的等级、价值来定罪行的轻重。特别是开封盗窃文物案,由于文物等级高、价值大,最后团伙首犯被枪毙,其余的都判了重刑。
但市面上卖的假文物、古董就不犯法。特别是大街边、小巷子的摆地摊的卖的到处都是这样的假货,充其量也就是个工艺品,买回家置放家里当摆设欣赏欣赏罢了。
三、、
我国对的管理历来非常严格,不像美国等一些欧美国家,管理松散,商场、超市公开标价出售,任何人只要有钱都可以购买,这也是美国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决定的。因此,美国每年死于枪击下的冤鬼也不在少数。近几年对乡村山野里猎人的猎枪都实行了没收、登记备案等严格的措施。别说出售真了,抓着一样是重罪判刑。
但是商场、超市卖的小孩子玩具塑料枪就不犯法,只要不是仿真度太高、不具备杀伤性都可以出售,给小孩子们也能带来很多的生活乐趣。
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比如贩卖人口犯法,出售仿真娃娃就不犯法,还能解决很多单身的生理需求。
网贷公司债权转让给催收公司?
我个人觉得,合不合法,主要是看催收公司去法院起诉借款人,如果立案成立后,就证明网贷公司转让的债权是合法的,如果去法院起诉,法院不能立案,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那么网贷公司转让给催收公司的债权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完成,因此这种转让就是属于不合法转让,网贷公司转让给催收公司的债务,需要如下条件,才属于合法,我们阐述下。
1、首选网贷公司转让给催收公司的债权,债权本身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债权,这种转让后,催收公司才能按照程序,起诉借款人,如果网贷公司的债权,都是高出国家规定上限的债权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范围的债权,那么催收公司接到债权,只能自己完成催收,风险由催收公司来承担。
2、其次,网贷公司转让给催收公司的债权,如果催收公司本身经营范围是不是符合国家法律,催收公司的催收行为是不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催收公司有问题,转让的债务,也无法合法化,不能走法律诉讼。
3、最后,按照国家法律借款方的债权被债权人转让给第三方,首先要和借款人取得意向性的意见,然后按照法律签约一份转让协议书,第三方催收公司拿到这个获得借款人同意的协议书,完全可以起诉借款人,但是很多网贷公司都没有按照这个法律程序执行,因此,借款人完全在法院庭审上原告是诉求,一般法庭会支持被告是抗辩。
总结下,随着2020年的突然爆发,让很多借款人措手不及,导致逾期,很多网贷公司为了减少催收成本,纷纷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催收公司来进行催收,由于转让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催收公司都无法起诉借款人,只能自己冒风险的在进行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