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收发货人海关备案(就是报关权的备案,有这个证就可以报关了.) 2,项目备案, 3,办合同手册等.. 不过你针对的是进出口经营权的问题: 请看以下有没有帮助:: 你拿着企业在工商部门的资料,去外经贸申请进出口经营资质,现在是备案制度,很容易申请。 然后回工商局,更改企业备案,进行变更为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如果要开展对外贸易业务, 下一步就是去海关进行企业备案,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外贸业务! 一、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 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的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此外,按照WTO的规章,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二、外经贸企业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 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 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外经公司 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 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 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 通,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七)连锁经营企业 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 三、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外贸,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以上;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 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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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收发货人海关备案(就是报关权的备案,有这个证就可以报关了.) 2,项目备案, 3,办合同手册等.. 不过你针对的是进出口经营权的问题: 请看以下有没有帮助:: 你拿着企业在工商部门的资料,去外经贸申请进出口经营资质,现在是备案制度,很容易申请。 然后回工商局,更改企业备案,进行变更为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如果要开展对外贸易业务, 下一步就是去海关进行企业备案,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外贸业务! 一、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 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的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此外,按照WTO的规章,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二、外经贸企业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 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 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外经公司 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 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 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 通,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七)连锁经营企业 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 三、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外贸,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以上;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 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在注册营业执照的时候要求经营范围?
货运:普通货物运输;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止) 承办海运、空运、陆运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代理报关、报检业务。(与有效《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同时使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兆易创新是国企吗?
不是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5年04月06日
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8号楼1至5层101
法定代表人为:何卫
经营范围包括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电信设备、手持移动终端的研发;委托加工生产、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1家公司。
惠州华智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华智机器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安装、销售及服务;自动化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咨询服务;智能制造软件、物料追溯系统软件、新能源科技领域内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通讯电源设备、电力电源设备、工业电源、高频开关电源、太阳能光伏逆变器、UPS不间断电源、监控系统、铁路电源、电动汽车充电模块及充电桩、各种网络能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汽车电子产品、智能控制器、电子产品、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子电路板部件和系统研发、生产、销售;智能产品的生产;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销售;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724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46家。
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农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农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有:
农作物、蔬菜、水果、苗木的种植及销售;林木、花卉种植;农业科技技术咨询服务;农产品展示;农业观光;水果、蔬菜的种植及采摘;食品的加工;农业技术咨询;
养殖方面的经营范围有农药、农副产品、日用百货、营林机械、普通机械、环保机械的销售;化肥、薄膜的零售、农业科技咨询服务;国内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有农林喷灌、滴灌技术服务、农林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服务;技术方面有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种植方面有销售谷物、薯类农作物、豆类农作物。
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推广及应用;经济信息咨询及服务;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用机械、农副产品的销售;化肥、农膜(限零售);农副产品网络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
未来农业在发展和销售方面都会有大的突破。将依托专业的农产品营销团队,为优质农产品提供差异化品牌服务。通过提炼品牌核心理念,打造品牌故事,包装设计和媒体内容营销,同时对接特定销售渠道,彻底打通农产品供应链,提升品牌心智显著性与购买便利性,帮助客户最大化品牌价值,实现产品增值与农民增收。
拓展内容:
农业企业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渔猎等生产经营而取得产品的盈利性经济组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包括从事农作物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后者仅指种植业,或指从事作物栽培的企业。我国现阶段农业企业,主要是国营农场和集体所有制农业。国营农场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具有多种经济形式。在其内部,依据因地制宜、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国营、集体经营,或家庭、职工个人经营,或联合经营
贸易公司属于什么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
贸易公司的主要就是商品的买与卖,贸易公司最重要的是信息和业务渠道,要有货源和销售目标,并产生一定的利润。真正的贸易公司就是根据市场规则,收集市场的需求与供应,做出比较合理的分配。合理资源配置来满足人们的需求,也通过资源配置从中获得商业利润与商业信誉。
经营范围
(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卫生、安全质量检验(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检验)
(2)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鉴定(包括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以及整批货物和包装内货物的数量鉴定(包括件数、长度、面积、体积等)。
(3)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标记鉴定。
(4)各种进出口货物的货载衡量。
(5)进口货物承运船舶的舱口检视、监视卸载、载损鉴定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
(6)出口货物承运船舱、车厢和集装箱的有关清洁、卫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适载条件检验,以及积载鉴定和监视装载。
(7)进出口商品的承运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的海损鉴定(积货鉴定)。
(8)为有关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全面监管制度提供装船前检验服务。
(9)其他检验鉴定业务,如财产鉴定评估,价格比较,审核签发价值证明书,抽取或签封货物样品,出口成套设备从设计审查到监造,出口商品从原料检验到成品验收乃至装船前检验。
(10)进口商品在生产国或装运地检验或代办委托国外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
(11)各国安全认证代理申请服务。
(12)各国安全认证技术咨询服务。
(13)国外认证机构委托的工厂跟踪检验服务。
(14)产品预验及客户委托的其它安全测试服务。
(15)承接EMC测试,出具CB测试证书与测试报告。
(16)ISO9000、QS9000及ISO14000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务。
凡国外的贸易单位、制造厂商、运输、保险部门以及公证检验机构等,都可直接向商检公司委托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各项鉴定工作。商检公司也可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派员到国外办理检验、鉴定;还可办理与商品检验有关的咨询业务和技术服务,如出口商品的催交,进口机电仪商品的调试、维修等等。
比亚迪都包含什么产业领域?
比亚迪你到底是干什么的?可能有人会毫不犹豫的回答“造车的啊!”只是造车的吗?当然不是!因为比亚迪涉猎的领域真的非常广泛,而比亚迪只不过在汽车领域的知名度更为普及罢了,那么比亚迪都涉猎了哪些领域呢?
电池事业
可能很多人也知道,正是这一行业带领比亚迪起家的。而如今的比亚迪,早已凭借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实力跻身全球三甲之列了。
同时在镍钴锰酸电池和超级磷酸铁锂电池领域的技术实力也同样处于行业领先位置。
IT电子事业
在这一行业,比亚迪专为国内外顶尖手机品牌IT代工和智能终端制造,像我们熟悉的华为、小米、VO、苹果、三星等知名手机品牌,实际上都是比亚迪的客户。另外,比亚迪研发的金属手机壳,也已经成为了妥妥的行业标杆。
除此之外,比亚迪在车载智能领域的研发也非常成功。比如比亚迪王朝(参数|图片)系列采用的可360度旋转的中控屏,处于领先位置的配套Dilink生态系统等等,今天我们就不一一细数了,总之在这一行业,比亚迪称得上是跨界最成功的。
乘用车事业
这一领域也是大家最熟悉的比亚迪了,从最初的国民神车S6(参数|图片)、S7等燃油车,再到如今横贯燃油车和新能源领域的王朝系列。尤其近年来比亚迪在混动、插电混动和纯电动汽车领域,凭借着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已然成为了国内新能源行业的霸主。
商用车事业
作为首个被欧盟认证,并且出口至德/美/英/法/日等多个汽车工业强国的比亚迪纯电动大巴,而且还是以高出国内近一倍的价格出口,由此可见,比亚迪的技术实力和产品实力。
在中/重卡车、货车领域,比亚迪几乎已经覆盖全领域。其中主要以EV纯电为主的渣土车和清道车被广泛利用。而且预计后期还会增加HEV和PEHV混合动力重卡车型。另外,比亚迪在矿山车和特种车领域,也同样有不俗表现。
轨道交通
被称之为云轨和云巴的单轨电动列车,除了具备施工周期短、架设成本低等优势,最重要的是可以缓解目前普遍存在的交通拥堵,增加通勤效率。当然,轨道交通的高科技含量和智能化含量非常高。否则也不可能做到无人驾驶、人脸识别上车、进站自动分离、脱离、整车运行等颠覆性工作程序。虽然国内因为某些原因,暂时不便于广泛普及云轨,但很多对云轨认可的还多其他国家,却已开始着手建设中。
比亚迪的涉猎范围大致分为以上这五大类,至于细分市场,像教育教学、航天领域的火箭项目、矿业、光伏储能等行业,比亚迪也都有涉及。这样的比亚迪你认识吗?看来造车真的是比亚迪顺便的事。
亚创国信有限公司靠谱吗?
亚创国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09-24, 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5号楼8层915, CEO为费世元,。
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具用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金属材料、服装、鞋帽、珠宝首饰、日用品、家用电器、化妆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矿产品;
企业策划;产品设计;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影视策划;会议服务;餐饮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翻译服务;教育咨询;酒店管理;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摄影服务;商标代理;版权贸易;文艺创作;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影摄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演出经纪;销售食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