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两题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形钢材200吨,每公吨按900美元 FOB Vessel New 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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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计算题1、某批出口货物,发票总金额为CFR18000美元,信用证规定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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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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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少了核心单据保险单据,单证不相符。
3、只要是卖方同一次向议付行提交单据,银行不能拒付。
4、不是,CIF是装运合同不是到达合同术语。
5、A、卖方,货物质量问题,同时也是保险除外责任。
B、船方,出具了1000箱提单。
c、保险方,短量险是AR中的内容;也可是向卖方,如果能够证明原装不足。
--> 1、开证行不能拒付,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L/C要求。要求在L/C单据要求中加上第三方检验条款单据,或到岸品质条款内容。
2、少了核心单据保险单据,单证不相符。
3、只要是卖方同一次向议付行提交单据,银行不能拒付。
4、不是,CIF是装运合同不是到达合同术语。
5、A、卖方,货物质量问题,同时也是保险除外责任。
B、船方,出具了1000箱提单。
c、保险方,短量险是AR中的内容;也可是向卖方,如果能够证明原装不足。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几道计算题计算题:1.利用表中数据判断: 要素禀赋 A 国 B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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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
简单。萊垍頭條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希望对楼主有用。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萊垍頭條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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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IF 贸易术语规定是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卖方已完成交货,所以卖方不承担此风险。再者是使用信用证支付,只要卖方出具全套有效单据,就可以去银行进行议付。
3.1) 是向卖方索赔,因为卖方的货物本身存在问题
2)向船务公司索赔,因为货物装船前并未发现有短缺。因为开局的是清洁提单。
3)向卖方。
--> 1.(1) 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 3.单独海损,4和5都是共同海损
2.CIF 贸易术语规定是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卖方已完成交货,所以卖方不承担此风险。再者是使用信用证支付,只要卖方出具全套有效单据,就可以去银行进行议付。
3.1) 是向卖方索赔,因为卖方的货物本身存在问题
2)向船务公司索赔,因为货物装船前并未发现有短缺。因为开局的是清洁提单。
3)向卖方。
国际贸易实务的选择题
选择题都是有偶然性的,如果是不会,还可以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