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中,销售合同的基本条款(外贸销售合同条款有哪些要求)

外贸动态 2年前 (2023)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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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进出口贸易经营范围包含以下1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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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卫生、安全质量检验(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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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鉴定(包括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以及整批货物和包装内货物的数量鉴定(包括件数、长度、面积、体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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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标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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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种进出口货物的货载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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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口货物承运船舶的舱口检视、监视卸载、载损鉴定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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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口货物承运船舱、车厢和集装箱的有关清洁、卫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适载条件检验,以及积载鉴定和监视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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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出口商品的承运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的海损鉴定(积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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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有关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全面监度提供装船前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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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检验鉴定业务,如财产鉴定评估,价格比较,审核签发价值证明书,抽取或签封货物样品,出口成套设备从设计审查到监造,出口商品从原料检验到成品验收乃至装船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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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进口商品在生产国或装运地检验或代办委托国外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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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安全认证代理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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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安全认证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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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外认证机构委托的工厂跟踪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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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预验及客户委托的其它安全测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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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接EMC测试,出具CB测试证书与测试报告。

老师你好,深圳地区注册公司时 行业用语这栏,商贸和贸易 有什么区别

商贸和贸易是一个概念,但是他们之间也有明显的不同。

商贸是指以营利性为目的,从事贸易活动的经济活动。它包括各种贸易活动和营利,其中包括购买原材料或半成品,制造成品,销售产品的分销等。商贸的活动以利润为目标,以开拓市场,发展销售业务为主要内容,涉及贸易环节,投资环节,咨询环节等。

贸易是指商品和服务等物资,在资本主义经济国家内部和国外之间的运用价值活动。它是一种商品价值剥离其原始形式,穿越国家及地域间,最终在购买者和供应者之间来回流转,使得行业化生产得到支持,贸易进而成形的流通过程。贸易涉及商品的购买、运输、存储、处理、分销等系列运营环节。

综上所述,商贸是作为贸易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交易行为,具有开拓市场和发展销售环节,而贸易是更宏观的概念,它涉及到物资的不断流转和流通,它是多种贸易活动的综合体。

拓展知识:

贸易业可以进一步分为几个分类,比如:

外贸:指商品和服务的进出口贸易,最大特点是贸易跨国或跨地域。

内贸:指国内商品和服务的流通贸易,最大特点是贸易范围和边界受到国家条约的限制。

居间贸易:是指从事居间服务的贸易,其主要特点是介入商品和服务流通环节,进行交易者之间的中介服务。

远程贸易:指以远程手段,将货物和服务送达交易双方手中,实现货物和服务流通的贸易,其最特殊的表现是通过网络媒体开展贸易。

进口食品应该符合什么标准

可以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向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请问现在在海南地区成立商贸公司,当地有哪些税收优惠 免税和零税率

公司注册 1、优惠政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适用对象: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产业。 鼓励类产业界定: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包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2)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的税率。 3)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的税率。 2、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适用对象: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这里所说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3、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优惠 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 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2)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这里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国际贸易中,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法律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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