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国际货运代理怎么样个人开国际物流赚钱吗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在经营思路上转变和经营范围上的括展不够。
并且国际货代行业历来竞争激烈,伴随着入世承诺的逐步履行,去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同行加入。面对越来越透明的价格、越来越苛刻的客户,使得传统货代业务单一、技术落后的我国国际货代的弊端显露无遗,面对外资货代巨头咄咄逼人之势,内地货代业正谋求整合和蜕变,加速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型。如中外运、中远等国有大型物流公司包装上市;但是一些中小型货代公司仍不能很快的找准市场定位,走专业化发展之路。
又因为我国货代正式对外开放,我国主要是国际货代中小企遭受外资巨头的直接冲击。加上对于内地普遍规模偏小、数量众多的货代企业而言,与国际巨头对比,显然在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均难以相抗衡。
我国上万家货代企业,普遍存在
1:管理体制不规范、货代定位不清、供应链网络狭窄、人才严重短缺等发展“瓶颈”。
2:网络化观念薄弱。据调查,目前我国货代业在网络化经营方面甚为薄弱,至今仍未有一家货代公司在海外建立自己的代理网络,仅极少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网络。
1 我国国际货代企业存在转型的可能:
近年,我国广义的现代物流业有了很快的发展。以海尔、宝钢、青岛啤酒为代表的第一方物流已经在进行探索性的运作;以沃尔玛、国美电器为代表的第二方物流已在进行实际运作。巨大的第三方国际物流市场已引起国外供应方极大的重视,一些中外合资、合作的物流公司已经在为船公司和我国企业提供国际物流服务。UPS(联合包裹)、DHL(敦豪)等国际大型物流企业已进入我国快递市场。我国是世界第四大贸易国,巨大的进出口贸易流量为国际物流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近年我国一些国际货代、运输、仓储、邮政、电子商务企业都在朝着第三方国际物流企业方向发展。大到有数百万吨海运能力的运输企业,小到只有几台货运汽车的小企业都在争相包装成为“现代物流”企业。第三方国际物流企业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应该是在现有企业的基础上升华产生的。在我国,第三方国际物流企业将有可能在我国现有的以各种存在的3万多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产生,这是因为:
第一,国际货运代理一般的运作模式是:“发货人-货运代理-承运人-收货人”。而第三方国际物流的运作模式是:“生产者-货运代理-消费者”。在近年的实际经营中,国际货代企业都在朝两头延伸服务。特别是我国三资企业进出口的大量增加及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一再放开,国际货代的服务对象主体已经不是由传统意义的进出口商充当的“发货人”,而是由生产厂商出面的“生产者”。在中间环节,国际货代企业也不只是单纯作为海运代理,而是普遍增加了陆运拖车、代理报关、报检、代办保险、装卸、保管等服务。服务的终点过去是“收货人”,现在正根据客户的需求朝内陆,朝最终的用户延伸。国际货代企业具有集装箱运输“门到门”服务的经验,为延伸服务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一般的运输、仓储、包装、加工、报关、报检企业提供的是单一品种的物流服务,而国际货代企业能够提供复合物流服务,而复合物流服务更接近现代物流服务的要求,这也是国际货代企业与众不同的特色。
第二、“外包”、“虚拟经营”是现代物流的本质特征,国际货代企业一般具有这种特征的基础。现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运作中充分运用掌握的信息资源,为适应世界各地对贸易的不同管制和客户的特殊要求,基本上都是把运输(包括海、陆、空运)、仓储、加工、包装、报关、报检等运作“外包”给境内外其他企业,具有“虚拟经营”的性质。国际货代企业通过“外包”产生效率,是因为他对其合作的相关企业的服务水平、经营能力、经营理念有比较深的了解,能够为形成“一条龙”的服务在很多方面达成默契。国际货代企业最富经验的就是“虚拟经营”的能力,善于发现和挑选优势企业资源,整合成最优化的组合,由国际货代企业一家出面服务,使客户复杂的物流过程简单为“一票化”。需要现代物流企业具备的本领,国际货代企业在业务的实践中已经进行了“热身”。
第三,国际货代企业已经储备了一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国际货代企业在运作中涉及货物运行路线长;参与的合作企业多;运作中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繁杂等问题,经过多年的磨练,企业员工一般都具备了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外语、WTO相关知识,在业务上具有一专多能的操作技能,在处理复杂问题时一般都有比较好的把握,这些实践和经验是物流运行中别的单一企业无法掌握和积累的财富。少数国际货代企业已经开始专注培养知识型、技能型的高素质人才,这使国际货代企业转型为现代物流企业 具备了比较优势的人力资源基础。
第四,国际货代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国际货代企业是我国近十年经济深化和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少部分企业是从原有的国有企业中新生或分化出的业务单元,大部分是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这些企业从一出生就面对着国际、国内的激烈市场竞争,企业没有那么多传统的经营思想、经营做法的束缚,也没有那么多历史包袱。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体制锻炼和提高了国际货代企业的生存、应变、发展能力。一些中、小型国际货代企业的创新精神、创业冲动、运筹能力、管理理念、用人机制,业务的发展速度和企业领导的统领才干都是很突出的,这些企业比纯粹的国有企业转型为现代物流企业要容易得多。(摘自长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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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代理协议有那些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委托合同的本质也是合同; 就是确定各自在国际运输中的利益和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的第二条的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
根据《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的。由此,根据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仅作为代理人时,则其接受货主的授权委托而依法代理事项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货主承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限于发生无权代理或者其他违反代理法律规定时需要由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作为独立经营人时,则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限于代理人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对其自身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作为运输单证的签发人,以及运输合同的履行人)时进行的相关法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防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合理扩大,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实务中,需要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中,通过具体的约定,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明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合同中实际的法律关系。
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施行政管理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具体业务时所遵循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起草、修改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应当注意参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
1、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
2、行政法规:《国际海运条例》;
3、部门规章:《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4、国际公约:《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对于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在国内法没有规定时,则可以参考《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制作。
三、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实务
1、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具体操作模式
作为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应当针对目前大部分企业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并不十分重视订单、往来传真等法律文书的现状,建议顾问单位建立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具体操作模式为:“基本代理合同+补充协议、数据电文”模式。
即首先,应当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签订基本委托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代理事务,委托人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补充协议、数据电文的定义及其法律效力,准据法,争议解决等条款,作为日后业务操作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张权利的基本依据;然后,再由缔约各方之间日后达成合意的补充协议、数据电文等作为上述基本委托合同的补充法律文件,共同组成“基本委托合同+补充协议、数据电文”的合同模式。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代理事务或独立经营事务条款
针对在发生纠纷后,如何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关键难点的实务情况,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正视“收取1~3%的手续费,却要承担100%的风险”目前货代企业普遍存在的难题,在制作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获得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 ,“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法律责任的具体范围,从而为在纠纷出现后的争取合法权利奠定基础。
另外,为了使缔约各方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17条,以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32条的规定,结合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代理事务内容或独立经营事务内容。同时,分别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如:
(1)揽货、订舱(个体户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拔、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转委托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为了提供令货主满意的服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根据其依法获得的经营范围,进行代理等活动,但出于经营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往往需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将其受托事务进行转委托,由此,为了避免货主在出现纠纷后,不予承认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转委托的口头许可,在制作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应当书面明确约定,货主同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一定范围内的具体业务进行转委托,并授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权选任转委托人。
4、关于货运代理的收费条款
与货运代理有关的主要费用包括运费、包干费、佣金、货物索赔费、关税手续费、超期堆存费、银行手续费、代办费、速遣费等。由于货代市场混乱局面尚待进一步规范,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难免存在有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形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了发展、壮大其自身的业务,应当恪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合同以及实务操作中应用合法的收费,对于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的,应当在基本委托合同中说明收费的原因以及计费方法,并在实际业务操作切实贯彻合同的约定,尽量减少被错误解释为违法收费的可能性。
根据货运代理目前大多的收费做法,在以佣金、手续费等代理业务收费形式外,还主要以运费、包干费等费用形式,依靠与实际费用之间存在的“剪刀差”形式,从船主以及货主两方获得利润。对于运费、包干费等费用形式,在案件审理中,难以摆脱被法院认定不包含代理费用的可能性,对于该问题,货代企业应当予以注意。即如果货代企业仅被认定作为“代理人”,在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合同被认定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第58条或者第97条的规定,履行返还义务时,则由于佣金、包干费等的合同约定并非佣金或者业务代理费用,同时往往认定佣金、包干费中包含佣金或者代理费用也难以找到依据,因此,经常出现只有货代企业为货主垫付的,应当由货主单独承担的费用被判决支持,其余运费、包干费不得不返还货主的情况。
5、关于合同法402、403条
1999年新《合同法》的,突破了《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并导入了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制度,赋予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办理委托事务而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做法的合法性,为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避免过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包括如下:
《合同法》第402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由于种种原因,合同法的上述条款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的共识,而法院根据审慎原则,并不倾向于根据合同法的上述条款的规定,完全排除货代企业的法律责任,而主要是结合货主或者船主提供的提单或者其他证据认定货代企业的法律责任。由此,货代企业在制作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还是应当从稳妥的角度出发,确定其具体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法律责任的具体范围。
6、关于电子文件
《合同法》第11条,对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情况已经很普遍,但由于国内法律对电子证据并未做出特别规定,电子形式容易遭受篡改的特性,往往在诉讼中被抗辩电子文件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已被提供方篡改等。由此,在制作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建议增加确认电子文件的第三方认证效力的约定,或者确认经加密程序后的电子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未被篡改性的等约定。
做跨境电商,如何选址欧洲海外仓
目前的欧洲,是一个物流业非常发达的地区,各个区域都凭借其优势建立起不一样的物流枢纽,如在欧洲很多沿海城市都建设起像安特惠普港这类航运港口,而在巴黎这类城市就有很多大型的货运机场。欧洲现在物流业的发展业态是跟欧洲的产业结构密切相关的。在欧洲,很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从而把工业制造这一块外包给海外的制造商去做,这就催生了越来越多专业的货运公司来给这些企业进行服务运输产品,从而促进了欧洲跨境物流业的发展。目前欧洲的比利时、荷兰和德国这三个国家的物流业是最发达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都处于欧洲较繁荣的北部,而且也非常靠近海岸。欧洲有两类大型的物流中心,一种是建立在海港之间的港口,另外一种是建立在大陆内的内河港。港口类型的物流中心主要是利用靠海的优势来从事航海运输,主要的代表有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港和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港。可是,现在海港通向欧洲大陆的交通运输变得越来越拥堵,因此一系列内河港就应运而生,主要代表为欧洲最大的内河港匹兹堡港口。内河港的主要特点是不同的交通运输通道靠的非常近,所以不同的物流操作模式可以很快捷的进行转换,如水运的可以快速转换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甚至是空运。现在很多跨境电商企业都倾向于在欧洲设立海外仓,那么在欧洲设立一个海外仓需要考虑什么问题呢?在欧洲设立一个海外仓,要考虑方方面面的问题。首先,海外仓的选址必须要覆盖到更多的消费者,所以海外仓一般需要建立在消费者集群的中间位置。除此之外商家还需考虑到清关问题以及当地的仓库基础设施是否完善。当然,这里也有一个误区,就是大多数商家认为海外仓一定要选在目标市场国内,而实际上设立海外仓应该更加关注的是如何快捷地把自己的产品运输到不同国家的消费者手中。因为在欧洲,你的目标市场国通常不仅有一处。比如只有一千一百万人口的比利时虽然不是一个消费能力强的市场,但很多商家也倾向于在比利时建立物流仓储基地,主要原因是其地理位置很好,跟法国、荷兰和德国等消费市场相连,覆盖的市场很大。而且,实际上欧盟各国是一个共同的经济体系,所以海关规则是由欧盟统一规定的,就进出口法规而言,比利时、荷兰和德国并无很大的区别。这也是欧盟不存在一个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地域,因为这也是不符合欧盟的规定的。目前进入欧洲市场的制造的产品质量仍参差不齐,有一些产品的质量并不是非常好,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所以要提升欧洲消费者对制造的印象,商家必须要抓好服务这个点。实际上,在欧洲,服务比产品更重要。对此,商家在进入欧洲市场的时候要注意利用提供本地化的支付手段,如果产品有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退换货,借此才能提高欧洲消费者对制造的信任。
A您好!我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我们代理的一家跨境电商涉嫌违规,现在整个公司被海关调查联系不到人了我们现在该怎样做,
跨境电商的财税政策是怎样的
在线的前辈!推荐一下:货代,货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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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哪家越南跨境电商合作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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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做跨境电商一件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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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跨境电商大件物流运输公司
深圳龙迅物流这家就很不错,他们有东南亚这块电商操作经验,下单操作流程简单能够解决清关和缴税问题,合作挺久了的,比较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