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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动态 2年前 (2023)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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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后答案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操作中的核心单据主要是:商业发票和提单。
其它单据根据需要而定,比如:装箱单、原产地证书、保单、汇票、质检单、重量单等等。

国际贸易实务关于合同订立履行的案例分析第二题

1、该合同不成立——因为,对方做了还盘,即要求改变包装形式。而“我方”没有及时复电表示接受还盘。
2、该合同成立——因为,对方是在发盘方规定的有效期内的确认,虽然之前受盘方有过还盘,但是“我方”并没有及时和明确地表示拒绝。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不想执行原发盘,那么就应该抓住对方还盘的机会予以拒绝,同时宣布原报价失效。仅供参考。

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计算题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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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目 国贸类的1、上海某公司有一批打字机需从上海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悉尼,对外报价CFR悉尼20USD/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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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希望对楼主有用。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求《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答案啊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以即期信用证付款的FOB合同,进口食品1000箱。接到对方的装运通知后,该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对方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

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国际货物贸易实务分析题答案1.买卖双方按CIF条件,D/P即期付款签约成交某初级产品一批。卖方根据合同规定装船,并取得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无疵单据。在向银行交单办理托收时,接船

1.买方不能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因为按CIF条件是货物过装运港船舷责任不归卖方,货物在载货途中遇险,货物灭失责任由买方承担,所以不能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卖方可以通过银行交单托收。D/P是付款交单,银行...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23年2月25日 上午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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