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运输方式术语(外贸运输采用什么制度管理)

外贸动态 2年前 (2023)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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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物流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报价比较常用的报价有: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二、订货(签约)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三、付款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TT付款和直接付款。  1、信用证付款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付款是以外汇现金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3、直接付款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四、备货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  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五、包装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  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六、通关手续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  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七、装船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 种来进行投保。可选择:1、整装集装箱2、拼装集装箱拼装集装箱,一般按出口货物的体积货重量计算运费。八、运输保险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  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水渍险(WithAverageorWithParticularAverage-W。  AorW。P。A)和一切险(AllRisk-A。R。)三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  水渍险是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除了承担平安险所列各项风险外,还承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一切险的承报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2)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  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抽窃短量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包装破裂险、霉变险、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险等。九、提单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十、结汇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一般有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票汇(DEMANDDRAFT(D/D))、信汇(MAILTRANSFER(M/T))等,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现在汇款主要使用电汇。  (在,企业出口享有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货代进出口管理制度有哪些

1。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⑴进口许可证仅对极小部分商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并在逐步减小使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进口许可证根据申请由相关对外贸管理机关分级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而进口的设备和物料,如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批准的该企业的进口设备和物料清单,领取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等,免领进口许可证。但如上述物资转为内销,则应补办进口许可证手续。⑵进口配额进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是互相配合的。仅对小部分商品进行进口配额管理,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额,应向当地的一般商品配额管理机构申请,如果在商品配额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则进口配额作废。  2。出口许可证和出口配额对部分出口商品也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进料加工出口商品,属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许可证商品,需按国家下达的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

对外贸易货物的运输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流通不同于国内贸易,其空间距离较大,一般都需要通过长途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多次装卸搬运,使用各种运输工具,并变换不同的运输。故货物的运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情况变化大,涉及的问题也较多,它远比国内运输复杂。

货物的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对外达成交易并签订买卖合同后,必须及时将出口货物运交约定地点,将进口货物运回国内,并交付用货部门,才算完成了商品流通的过程。我国对外贸易货物的运输,主要是通过交通运输部门来进行的。对外贸易运输企业本身一般并不掌握大量的运输工具,也不直接掌握货物,它是为用货、供货部门办理货运工作服务的,其主要任务是进行对外贸易货物运输组织工作。这种货运组织工作,同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输生产活动是有区别的。此外,为了适应对外贸易运输上的需要,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企业近年来也配置了少量的运输工具。

为了使对外贸易货物的运输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要求,以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必须熟悉有关外贸运输的基本知识,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问题,使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规定得明确、合理和切实可行。

对外贸易货物的运输,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涉及运输的选择,各项装运条款的规定及装运单据的运用等项内容。

第一节 运输

运输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江河运输、管道运输和联合运输等,具体应由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时约定。我国对外贸易货物,绝大部分通过海洋运输,少部分通过铁路运输,也有一些货物是通过空运等其他运输进行的。在我国外贸企业中,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特点、运量的大小、路程的远近、需要的缓急、运费的高低、风险的程度、装卸的情况、气候与自然条件以及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等因素,审慎选择合理的运输,对多快好省地完成进出口货物运输任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ation)不受道路和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很大,万吨以上、甚至数十万吨的巨轮都可以在海洋中航行,由于海洋运输的运量很大,而运输成本较低,所以许多国家、特别是各沿海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大部分都采用海洋运输。在国际贸易总量中,通过海洋运输的货物约占80%以上。因此,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

我国是一个海岸线很长的国家,沿海拥有许多终年不冻的优良港口,具有发展海运的有利条件。我国对外贸易现有的主要海港有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黄埔、北海、湛江等,此外,我国省还有一些优良港口,在我国港口与世界各国港口之间开辟了许多定期或不定期的海洋航线,我国对外贸易货物通过这些港口和航线源源不断地运进国内和输往国外。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大发展,海洋进出口货运量迅速增加,海洋运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海洋运输也有一定的缺点,如易受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影响(如暴风巨浪、港口冰封),航行速度较慢,风险较大等。因此,对于不宜经受长期运输的货物以及需用急切和易受气候条件影响的货物,一般不宜采用海洋运输。

对外贸易货物的海洋运输,是利用商船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过一定的航区和航线进行的。为了适应我国对外贸易海洋运输发展的需要,国家除不断扩建港口和增辟海洋航线外,还大力发展我国远洋船队。我国所属远洋运输公司所经营的远洋船队,目前已承担了我国对外贸易货物运输的主要任务。此外,还利用了部分租赁的外轮和我国同外国联合经营的船舶以及一些侨商和国外班司的班轮,来承担一部分进出口货物的海洋运输任务。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海洋商船,按其用途可分为干货船(DrvCargo Carrier)和油轮(OiI Tanker)两大类。在于货船中又可分为杂货船(General Cargo Vessel)、散装船(Bulk Carrier),冷藏船(Refrigerated Vessel)、木材船(Timber Carrier)、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和滚装船、子母船(Lighter Aboard Ship)等。

按照经营,海洋商船又可分为班轮(Liner)和不定期船(Trafnp)两大类。所谓班轮,即指在预先固定的航线上,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停靠港口航行的船舶,所谓不定期船,即指航行线路、航行时间和停靠港口并不固定的船舶。由于这两类船舶在经营上各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在国际航运中又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情况。这两种,不论在洽租舱位的办法和办理运输的手续上,或在承运货物的类别、数量及计收运费的方法上,以及船货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都各有不同之处。为了正确地规定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和合理地利用舱位及组织货物运输,我们应对这两种进行深入了解。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简称Liner)通常是在固走的航线和港口往返运载货物,按照预先规定的时间表航行,并且由船方负责装卸,其运费按相对固定费率收取,所以对回际贸易货物的运输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在班轮运输条件下,船方出租的不是整船,而是部分舱位,因此,凡班轮停靠的港口,一般不论货物数量多少,都能接受装运。这对于成交数量少、批次多、交持港口分散的货物运输比较合适。

班司为了使货主掌握班轮抵达和驶离各停靠港口的日期,一般都将预先制定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印发给有关货主或在报刊上公布,这就为货主及时组织货源、办理订舱或安排接运货物,提供了便利。

班轮运输的运费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收的。在国际航运中,班轮运价表的制定。各国都不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班司运价表、双边运价表(即山船货双方共同制定)和航运公会运价表三种类型。班轮运价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而且其中包括装卸费用,这就便于买卖双方该算运费和成交时进行比价。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各班会之间以及班会内部合会员之间互相竞争,虽然在班会所控制的航线上往往实行统一的运价表,有些会员表面上也按照运价表的规定收取运费,但实际上,却暗中以“回扣”变相降低运价,以招揽货载,争取更多的利润。因此,我们利用班轮运输时,不仅要了解班轮运价知识和收费标准,而且要善于利用资本主义国家各班司之间的矛盾。

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有以下几种:

(1)按货物的重量计收,即有一重量吨(Weighi ton)为1 公吨或1长吨作为计算运费单位。在运价表内有(w)字母表示。

(2)按货物的体积或按尺码吨(Measurcment ton)计收,即1 尺码吨以每立方米或40 立方英尺作为计算运费单位。在运价表内用(M)字母表示。

(3)按商品的F. O. B. 总值(Ad Valorem 是拉丁文“从价”的意思)计收,即所谓从价运费。班司在承运黄金、白银、精密仪器、手工艺品等贵重商品或高价商品时,由于在积载、保管方面需要采取特别措施,并承担较大的责任,所以对这类商品收取从价运费,其费率从占F.O.B. 货价的百分之零点几到5%不等。在运价表上有(A.V.)字样。

应当指出,采取从价运费,并不意味着货物发生损失时船方照价赔偿。

只有在货方另按货价的百分之若干(一般为1%)支付货价附加费时,船方才承担超过提单限额的赔偿责任。

(4)按货物的件数计收,如装运卡车按辆数,活牲畜按头计收运费等。

(5)按重量或体积来计算运费,即船方从各种计收运费办法中,任选对其有利的一种作为计算运费的标准。例如:在运价表内“w/M”表示,即指船方可凭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取收费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若用“W/M or A.V. ”表示,即指船方可根据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或货价三者中取收费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也有在运价表中列明“W/M Plus A. V. ”字样,即指船方除先按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中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外,还须另收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

(6)由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有些班司对承运某些大宗货物(如粮谷、豆类、矿石、煤炭等)采取由船货双方临时议定运价的办法。由于这些大宗货物运量较大,装卸容易,货价较低,所以对这些货物临时议定的运价比一般杂货的班轮费率低。有的班司在运价表中只列出“议价货”品名,却不规定运价,有的则列出品名井规定运价,但声明仍可以议价。

班轮承运货物除了收取“基本运费”外,往往还要加收种种附加费,以弥补船方在运输上的额外开支或其所蒙受的某些损失。附加费名目繁多,常见的有: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转船附加费、直航附加费、洗舱费、选港附加费、港口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等等,由此,在对外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才能使商品的价格规定得合理。

目前我国班轮运价,按使用不同班轮运输有不同的运价表:

(1)《远洋货运运价本》简称“中远本”(China OceanFreight Tariff),该本由印发,其中货物分级、计算标准、运价、各种附加费或有关费用均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费率均以美元标价。

(2)《租船公司运价本》简称“中租本”(China NationalChartering COrporation Freight),该本由租船公司代表货方制定,以港元支付,属货方运价表性质。

(3)我国进出口货物使用中波轮船公司、日本东方公司、德国瑞克麦斯公司班轮,则分别适用其公司制订的费率本。

(4)对美国进出口货物的运价,经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I Maritime Commission,简称FMC)核准,采用华夏公司(Far East Fnterprising Co.Hongkong)第3 号和第4 号对美运价本,其中3 号本对美国东海岸港口,4 号本对美国西海岸港口,运往东部港口比运往西部港口运价贵约12%。

2.不定期船(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

通过海洋运输的国际贸易货物,除少量成交的零星货物和一般杂货大多需要使用班轮运输外,凡粮谷、矿砂、煤炭、石油、木材等大宗货物,一般都需要包租整船运输。在包租船(CHarter)中,又包括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和定期租船(Time Charter)两种。

定程租船即指按航程(包拾单程、来回程和连续单航次)租赁船舶,故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在定程租船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Charter Praty)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经营管理船舶和承担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租赁程租船运送货物时,关于装卸费的收取办法,有下列各种不同的规定:(1)船方不负担装卸费(F.I.O.)或船方不管装卸、理舱和平舱(F.I.O.S.T. ),采用此法的较为普遍。(2)船方负担装卸费(Gross Terms 或Liner Terms)。(3)船方只负担装货费,不负担卸货费(F.O.)(4)船方只负担卸货费,不负担装货费(F.I.)。

定期租船即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在租赁期间,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的航行区域可自行使用和调度船舶。一般期租船在各自航次中所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项费用,均由租船人负担。

租船运价由船、租双方根据租船市场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关于租船运价的计算及支付方法,都应在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于定程租船运价易受租船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时涨时落,有时变动很大,所以各进出口公司对外成交大宗货物时,应注意租船市场的动态和运价趋势。定期租船的租金经船、租双方商定后,在租赁期间,不论租船市场运价涨落如何,都固定不变。

在世界租船市场上,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航运组织或商会,根据有关的航线、货类和租船的特点制订有各种标准租船合同,以便船、租双方办理租船业务时,可以这些合同中的条款为依据进行洽商,从而加速交易的进行。

租船合同与贸易合同是有联系的,特别是采用程租船运输时,有关装卸港口、装运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装卸费用、装运期、装卸时间和滞期与速遣费等问题,在程租船合同与贸易合同的规定中应当互相衔接。因此,各进出口公司的业务人员应当了解租船运输方面的基本知识,同时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大宗货物的买卖合同时,应与有关运输人员密切联系,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问题,认真订好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使贸易合同与租船合同的有关规定统一起来。

铁路运输

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Railway Transportation)占着相当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内陆国家之间的贸易,铁路运输的作用更为显著。

铁路运输在我国付外贸易货物运输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有相当部分的对外贸易货物是直接通过铁路运进或输出的。即使是经由海运进出口的货物,大多也是通过铁路运输向港门集中或从港口运往内地。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大发展,铁路承担的进出口贵运量将日益增大。

铁路运输具有许多特点,例如铁路火车运行速度较快,载运量较大,不易受气候条件的影响,能终年正常运行,而且在运输当中遭受的风险较小,所以铁路运输具有高度的连续性。

我国具备利用铁路运输进出口货物的有利条件。我国同接壤国家朝鲜、蒙古、越南和独联体各国都有铁路通连。我国同朝鲜通车的铁路线有三条,间的国境站属我方的有丹东、集安和图门,属朝鲜方面的有新义州、满浦和南阳,我国同蒙古通车的只有一条铁路线,其国境站有我方的二连和蒙方的扎门乌德,我国同越南通车的铁路线有两条,其国境站属我方的何凭祥和山腰,属越方的有同登和新铺。我国同独联体通车的铁路线有两条,两国间的国境站有我方的满州里、绥芬河和独联体的后贝加尔、格罗科沃。通过独联体铁路线,还可以使我国同东欧、西欧、北欧和亚洲内陆国家进行联系。

在我国的南大门,还有广九铁路把我国九龙地区和内地联结起来。我国部分对外贸易货物,可以直接通过上述这些铁路运进来或输出去。根据运输的范围和运送规则的不同,对外贸易货物的铁路运输可以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现分别简介如下:

国际铁路联运

凡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输任务,无需发、收货人参加,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International Railway Transportation)。我国从1951 年4 月至1953年12 月参加了中苏铁路货物联运。从1954 年1 月起参加了由、朝鲜、罗马尼亚、阿尔已尼亚、保加利亚、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共和国、蒙古、越南和苏联共12 个国家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在欧洲,南斯拉夫、土耳其、希腊、奥地利、芬兰、西德、法国、英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瑞士、挪威、葡萄牙、西班牙、丹麦和卢森堡等国签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此外,德意志共和国、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这些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也参加了《国际货约》,这就为国际间的铁路联运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它使参加《国际货协》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可以通过铁路转送至参加《国际货约》国家。

参加国际铁路联运国家的铁路轨距,有的相同,有的则不同。国际上一般有三种不同的轨距。我国和朝鲜、东欧、西欧、南欧各国为准轨(轨距为1435 毫米)。独联体、蒙古、芬兰等国家为宽轨(轨距为1524 毫米)。也有个别国家为窄轨(轨距为1000 毫米),如越南的铁路原来多为窄轨。在铁路轨距相同的国家间办理货物交接时,货年在国境站可采用原车相互过轨的办法;如交接铁路的轨距不同,则两国铁路货车就得在国境交接站办理换装作业或更换货车的轮对。

开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对于简化货运手续、加速货物流转、降低运杂费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凡参加《国际货协》国家的进出口货物,从发货国家的始发站(即起点站)到收货国家的终到站(即终点站),不论中途经过若干个国家,只要在始发站按国际联运要求办妥托运手续,有关国家的铁路即负责将这批货物一直运到最终到站并交给收货人。在运送全程中的一切业务及行政手续(如在国境交接站的换装、交接和转发手续等),概由有关铁路负责办理,发货人或收货人自己毋须在国境交接站设立机构来办理交接转运等手续。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所使用的运单和运单副本,是铁路与货主间缔结的运送契约。在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和付清他所负担的一切费用后,始发站在运单和运单副本上加盖发站日期戳记,证明货物业己承运,则运送契约即告缔结。

运单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至终到站全程附送,最后交给收货人。运单既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运单副本在铁路加盖戳记证明货物的承运和承运日期后,发还发货人。

按照我国同参加《国际货协》各国所签订的贸易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运单副本是卖方通过有关银行向买方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之一。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的运送,可分为慢运和快运两种。发货人托运货物时,除买方要求按快运运送的货物外,一般应按慢运办理。在运单和运单副本正面及背面的上边与下边,如加印了1 厘米宽的红线,则表明系快运货物使用的运单和运单副本。慢运货物则使用不加红线的运单和运单副本。运单和运单副本中所记载的事项,要求填写清楚,一般不许修改。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的运送费用,按《国际货协》规定,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发送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在始发站由发货人支付。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在终到站由收货人支付。过境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价规 ”)的规定计算,由发货人向始发站,或者收货人向终到站支付。

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止,应对货物运到逾期和货物中途灭失和毁损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货物逾期到达,铁路应按有关规定向收货人支付逾期罚款。如货物品质因中途毁损或腐坏,以致部分或全部陷于不能按原用途使用的程度时,收货人可以拒绝领取货物。铁路对货物中途发生部分或全部灭失或损毁的情节,应及时编造商务记录,并抄送给收货人。

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终到站铁路要求赔偿其损失。

国内铁路运输

国内铁路运输(Domestic Railway Transportation)是指仅在本国范围内,并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货物运输。我国对外贸易货物在国内的调拨和集散,有很多需要通过铁路运输,如出口货物经由铁路运往港口装船,或进口货物卸船后从港口经由铁路运至内地。

由内地省市供应港澳地区的货物,以及通过港澳地区进口的货物,有很大的部分是经由铁路运输的,即通过广九铁路将货物运至深圳北站办理出接手续,或从深圳北站接收进口货物,然后通过广九铁路运往内地。这种运输当然也属国内铁路运输,不过,它同一般通过铁路向港口集中或从港口疏运对外贸易货物的运输,仍有所区别。我方在深圳北站设有外贸机构,它直接与代办外贸收发货机构办理货物的交接等事项。例如,我出口货物由发货人按《国内铁路货物运送规程》的规定,从始发站托运至深圳北站后,先由我方设在深圳北站的外贸机构办理接货(但不卸车),然后再由代办外贸收发货的机构,向港英铁路当局办理托运和支付运费等手续。为了灵活运用各种运输和便于根据车船情况安排出运,我向港澳地区输出大宗货物时,在买卖合同装运条款中,应争取加注“海运或陆运可由卖方选择”字样。

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它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航行便利,运输速度很快,航行时间很短,货物中途破损率小。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装卸效率高,因而大大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行什么制度

运输代理(Forwarding Agent or Ship''s Agent)是指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运输代理的形式有3种,分别是租船代理,船务代理,货运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来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租船代理
这是一种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形式,租船代理人主要是按照委托人(船东或租船人)的指示要求 ,为委托人提供最合适的对象和最有利的条件,并促成租赁交易的成交。
租船代理的佣金按照惯例由船东支付。代理佣金一般均按租金1%~2.5%在租船合同中规定。
船务代理
船务代理是船务代理机构为船舶承运机构或货物收发机构代为办理有关船、货业务,可分为长期代理与航次代理两种。
长期代理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在委托之前就业务范围和财务结算达成协议,在较长的委托期内都有效。航次代理是双方为某特定船舶的特定航次而专门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随时建立,随时终止,有较大灵活性。
船务代理业务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1)船舶进出港业务方面: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船舶引航、拖轮、靠泊、报关;洽办船舶检验、修理、扫舱、熏舱以及海事处理;办理集装箱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联系集装箱的装卸以及洽办集装箱的联运中转业务等。
2)货运业务方面:安排组织货物装卸、检验、交接、储存、转运、衡量、熏艇以及理赔事务;接受委托代签提单及运输契约,签发货物及集装箱交接单证,并代印各种统一货运单证;办理揽货,订船和代收运费;洽办海事处理,联系海上救助;经办租船和船舶买卖及其交接工作,代签租船合同和买卖船合同等。
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指货运代理人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调拨、检验、包装、仓储、转运、订舱等业务活动的形式,并按代理业务项目和提供的劳务向货主收取代理费。通常可分为:

1)订船揽货代理
2)货物报关代理
3)货物装卸代理
4)集装箱代理
此外,还有转运代理、理货代理、储存代理等货运代理形式。
按货运的不同,货运代理又可分为海运代理、空运代理、陆运代理等形式。
3代理须熟知的业务编辑
货运代理相关
货运代理,应熟知如何选择适当的海运承运人或运输,充分有效地向其客户提供服务。
货运代理须熟知的业务范围,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海运地理常识
①应熟知世界贸易的主要航线、港口所处的位置、转运地以及内陆集散地;
②了解国际贸易的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货物的流向。
运输的类型
世界航运市场有4种运输,班会运输、非班会运输、无船承运人运输、不定期船运输。
班会是按预定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上从事营运的班司的组织,具有共同的费率表,固定的兼职港。班会制度对于托运人而言,具有稳定的运费率、定期的运输服务等好处,但运费率通常较高。
非班会的航运公司最近几年出现在某些国际航线上。
无船承运人是指从事定期营运的承运人,不拥有经营海上运输所需的船舶。虽然对实际托运人的关系是承运人,但相对实际承运人又以托运人的身份出现。其作为委托人所起的作用有:承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产生的责任;利用海上承运人,包括班会和非班会船公司提供服务;通过门到门运输扩大服务范围。
不定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时间表,可以在任何航线上从事营运,运价通常是可以协商的。
对于托运人而言,选择哪种运输有几方面考虑,作为货运代理,应非常仔细地检查有关承运人的履行情况。
第一,运输服务的定期性。若货物需要以固定的间隔时间运输出去,则选择兼职固定港口、固定费率、严格按船期表航行的班轮。
第二,运输速度。当托运人为了满足某种货物在规定日期内运到的需求,会更加注重考虑运输速度的问题。只要能满足其要求,不会考虑费用的高低。
第三,运输费用。当运输的定期性和速度不是托运人考虑的主要因素时,运输费用就成为最重要的了。
第四,运输的可靠性。这是选择承运人时所考虑的又一重要因素。在选择一家船公司之前,独立地考察一下它的实力和信誉是可取的做法,这会减少海事欺诈。第五,经营状况和责任。应该调查一下托运人所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经营状况及所负担的责任。表面看来,某一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而事实上,他将船舶抵押给银行并通过与银行的经营合同而成为船舶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可能是定期租船人,按照租约,船东对于未付的租金,可以留置经营人运输的货物。
船舶的类型
货运代理人必须知道船舶的如下特征:
①船舶登记和船舶吨位。每艘船舶都应该有国籍,应在某一个国家进行船舶登记,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
②总登记吨(GRT)。总登记吨是按照每吨150立方英尺而测量出来的船舶总的容积。
③净登记吨(NRT)。净登记吨是从总登记吨中扣除机器所占空间和船员所居住的处所后测量出的容积。
④散装容积。它是船舶所能装货的全部空间,包括舱口和为了装卸货物而在甲板上的开口所占容积。
⑤ 包装容积。它是指可用于包件货物的全部舱内空间。
⑥总载重吨(DWT)。它是以重量吨表示的船舶装载能力。装货能力应是总载重吨中扣除燃料、装备品、水和食品所占的重量。
⑦载重线。载重线标志是表示不危及船舶安全所能装载货物的重大限度。从载重线到甲板的距离被称为干舷。
⑧船级。船级对海上保险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为船级高的船舶所缴纳的保费较之低船级的船舶要少。
货运代理的类型
货运代理还应了解以下几种常见的货物运输船舶的类型:
①传统的班轮。这种类型的船舶
提供定期的运输服务,通常承运零散的或小批量的货物。使用船上的吊杆或起重机装卸货物,在船上由人工进行货物积载。
②半集装箱船或半托盘船。这种类型的船舶承运散装货物及事先装好的集装箱或托盘上的货物,依靠叉车进行积载,也可在敞口的货舱或甲板上装载集装箱。
③全集装箱船。它是专为装载集装箱而建造的船舶。它使用自己的装卸设备或者利用岸上的起重机来装卸集装箱。集装箱船的不同类型大致分为几 “代”,具有600TEU~1000TEU载箱能力的船舶作为第一代集装箱船;具有1100TEU~18 00TEU载箱能力的船舶称为第二代集装箱船;能装载2000TEU~3000TEU的为第三代集装箱船舶。达到第三代的集装箱船是宽度上能够通过巴拿马运河的巴拿马型船舶。第四代及有更多载箱能力的船舶,其宽度较大,不适于通过巴拿马运河。
4代理运输合同书范本编辑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本着互惠互利、诚信为本之精神,为推动共同发展与友好合作,维护各自权力,经友好协商,上述两方就有关代理货物运输及责任、权力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1.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二、甲方责任:
1. 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甲方应当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并承担所规定提供单证、货物等指责。
2. 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3. 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及附录二之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4. 甲方应对因未能履行附录一之操作流程或上述第二条第二款之责任或其他自身原因英奇的运气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5.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次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
2. 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4. 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5.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作出报告。
6. 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应对因乙方果实、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负责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有哪些呢

1.关税:我国进口关税——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从价、从量和混合税;2.对外贸易经营者  a.取消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实行备案登记;  b.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禁止、限制和自由进出口;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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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外贸质量管理方法

1、制度  关税制度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设置的海关对其征收税赋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财政关税和主要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保护性关税。我国在征收荚税时.从保护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竞争的目的出发,实行保护关税政策。这一政策主要是通过我国的海关税则政策以及体现这种政策的海关税则来体现的。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以及相关法律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国务院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做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众多管理制度之一。  
3、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  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国家许可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地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  
4、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M及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5、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外贸铁路运输下出口,跟单信用证收款,买方还要...

2021年,外贸形式一片大好,越来越多的新伙伴纷纷加入了外贸行业。但是,小编最近也接触了很多外贸人员,尤其是想要入行或者是刚刚入行的小伙伴,对整个外贸的全流程都不太熟悉,本篇文章小编就带你轻松了解外贸全流程哦!

对外贸易促进制度有哪些

1、关税制度
关税制度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设置的海关对其征收税赋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财政关税和主要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保护性关税。我国在征收荚税时.从保护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竞争的目的出发,实行保护关税政策。这一政策主要是通过我国的海关税则政策以及体现这种政策的海关税则来体现的 。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以及相关法律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国务院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做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众多管理制度之一。
3、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
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国家许可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地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
4、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M及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5、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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