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0出口贸易方式(跨境电商9610 9710)

外贸动态 2年前 (2023)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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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跨境电商有哪些新的政策?

12月2日中美双方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磋商,双方就暂停增加新的关税、减少贸易、放宽贸易管制达成了富有成效的共识,为国际贸易环境的向好释放了积极乐观的信号。11月2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并完善2019年1月1日之后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之后多部委密集了一批重磅文件。可以说,无论是从国内的政策法规准备,还是从国际贸易环境的向好,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东风已经到来。面对广阔商机,规范发展、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建立高效合规的业态模式,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值得期待。

2018年11月底,酝酿已久、备受关注的跨境电子商务新政接续:11月28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同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十三部委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再结合此前海关总署分别于11月8日和22日发布的《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发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这一批新政策法规文件位阶相对较高、内容具体、涵盖面广,为2019年1月1日之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告别长达两年半的“过渡期”、迈入以《电子商务法》为主导的“跨境电子商务新纪元”做好了充分的政策和法规准备。

明确定义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六部委《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商品应符合:

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根据上述界定,商品不在清单范围内或者超出个人自用范围的、企业无法自行传输或者委托相关企业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的进口销售行为,不管是否采用电子商务形式,都不能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相关政策规定(比如大多数商品的跨境电商综合税为11.9%)。

也就是说,目前许多消费者在海外电商平台网站(比如亚马逊美国)"海淘" 的商品只能按照行邮物品监管,需要缴纳行邮税,比如彩妆的税率为50%,箱包的税率为25%,食品、电子产品的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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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收

政策提高交易限值

强调个人自用

根据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同时,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对于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的,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按照一般贸易管理。

这一调整对于海淘消费者和进口跨境电商都是重大利好消息,对于消费者而言,限额上限提升,以及单个超限额产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都会进一步满足进口消费需求;对于跨境电商,尤其是销售3C产品、服装、化妆品等单价常超过原有限额的商品的跨境电商而言更是强心剂,限额提高意味着市场的扩大,也有利于货值更高的单品充分享受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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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购保税+

线下自提”模式监管

“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是指试点电商企业可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实体“体验店”进行展示展销,消费者完成线上下单、经过身份验证、跨境支付、三单信息核对、缴纳跨境税等一系列合规购买流程后,可以在“体验店铺”当场提货或选用其他境内物流。

目前在实践中大部分的跨境电商“体验店”设置在保税区范围,但是有部分的跨境电商为了解决保税区内体验店距离消费中心远、顾客体验率低的经营困境,将部分的“体验店”设置在远离海关保税区的中心城区。这种模式固然是带来了更多商机,但也对海关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海关难以完全防止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违规运行“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利用一般进口商品代替跨境零售进口商品,进行偷逃税。同时,在市中心设立的免税“体验店”对实体零售店的冲击也需要政策平衡。基于前述考虑,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通知》强调“原则上”不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进行“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该政策之后,跨境电商能否在“原则以外”申请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以及现存的中心城区“体验店”依照何种模式运营,尚待进一步的通知细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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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进口商品

清单全面整合和增加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十三部委新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版《清单》”),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执行2018版《清单》,2016年的第一批、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同时废止。相较之前,2018版《清单》有以下亮点:

在整合2016两批清单的基础上,新增了63项消费者需求量大的商品税目;

并未将“进口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食品”等首次进口需要许可或者是按照规定应当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排除在清单之外,而是统一在备注中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细化了清单中部分商品的进口“仅限于网购保税进口”以及部分商品的进口数量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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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

不执行首次

进口审批备案要求

六部委《通知》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作为一个常规政策,是对跨境电商业务的重大利好。

以“首次进口化妆品”为例,2016年4月6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时,“首次进口化妆品”被排除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范围外,即首次进口化妆品需要提供许可批件;2016年5月24日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化妆品等商品“暂不执行首次进口的许可要求”,并作为过渡期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但是毕竟“暂不执行”仅作为一个过渡期的政策,并不利于众多跨境电商企业对化妆品进口业务的长期商业布局和规划。本次的2018年《清单》在备注中明确,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六部委《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至此,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明确下来不需要提交首次进口批件。

相比之下,以一般贸易“审批转为备案”,大大简化了许可要求,但以一般贸易,因此总体而言,2019新政继续保障了跨境电商零售首次进口化妆品的通关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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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结合

《电子商务法》

细化权利义务责任

作为配套《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跨境电商适用”规定而的跨境电商监管新规,六部委《通知》将监管内容与《电子商务法》紧密结合,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及准入资质

跨境电商平台和平台服务商均应办理境内工商登记,并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对于“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该条规定落实了监管部门对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手段。

对于平台服务商,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障

作为对《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与第五十八条的细化,六部委《通知》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充分履行包括商品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提供退换货服务、缺陷商品召回、消费者权益损害赔付等消费者保障义务。亮点例如:详细列举了消费者的风险告知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标准要求与存在差异、中文标签查询、仅限个人自用提醒;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建立自国外起运地至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等。

细化电商平台权利义务

六部委《通知》对平台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包括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应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赋予平台处罚违反召回制度的跨境电商企业,以及及时关闭违规信息页面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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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及

二次销售行为

加强监管责任

在以往的监管实践中,因为海关部门不能及时、完整、原始地获取跨境电商平上的相关数据,跨境电商通过伪造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单”的全部或者部分信息,通过冒用海淘个人用户进行限额内,将一般贸易货物“化整为零”完成进口,或是“低报价格”,对平台上的订单价格进行造假以偷逃关税,一直是海关监管跨境电商的难题。

为解决这一监管难题、提高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规范和阳光化,六部委《通知》明确了以下监管手段: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境内注册的委托主体)、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均需要在海关注册,并且实时传输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如果涉嫌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还应当开放全部的原始记录数据;

各参与主体传输的交易、支付、物流信息等数据应当“施加电子签名”。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要求各参与主体在向海关提供三单数据之前应自身核查数据真实性,强化三方事前监管的责任;

各参与主体承担“三单”信息的核查义务。跨境电商平台“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物流企业“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向海关报告”;

对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的企业,如构成违规将按照规定处理,对不构成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作为加强实时数据监管的措施,海关总署在11月8日先行了《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要求:“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供海关验核。”

该《获取方案》的关键在于跨境电商平台将平台内支付相关的原始数据开放给海关,海关可进行实时抓取与验核,“三单一致”不再仅仅依赖于备案企业上报的数据,而是由海关依职权进行原始数据的交叉验证,海关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更为积极主动。基于跨境电商平台开放的各项原始数据进行实时动态分析,海关更容易发现订单交易、资金支付中存在的异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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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

海关企业认证新标准

六部委《通知》强调“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结合海关总署在11月22日的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跨境电商企业及平台应当重视以下方面:

充分重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通关优势

海关信用管理从信用等级上将企业分为三类,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和认证企业,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用区别监管。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仅为一般信用企业的20%以下,还享有AEO互认国家或地区的海关通关便利措施等一系列“高级待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机构改革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并入海关,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也增加了对企业遵守“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的监管并作为海关企业信用评级的标准;此外,针对认证企业,该公告新增了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大幅降低、优先办理企业海关注册等优惠管理措施。

本次六部委《通知》提出“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示”,一方面“全国共享”便于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另一方面“向社会公示”更是激活了社会监督的力量,为企业敲响警钟,引导企业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注重信用通关。

申请认证企业的合规指引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77号公告规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应注意:

企业主动申请:不同于需要海关“依职权认定”的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的最突出特点是“依申请认证”,只有在企业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海关才会依据对应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认证;

认证标准“通用+特殊”:2019年1月1日起,海关将企业依照业务类型分为“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及新业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启用有针对性的新标准。海关认证企业将以企业同时满足“通用标准”和“特殊标准”为通过条件。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若要申请高级认证,在《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的“业务类型”处勾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在申请栏勾选“高级认证企业”,海关首先判断该企业是否在各省市公开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单”中,确认企业进入名单后,海关将同时适用《海关企业认证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和《海关企业认证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企业满足以上两个标准后,才能通过认证,成为高级认证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重新认证:《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重新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关于一般认证企业的不定期重新认证的间隔期,各海关依据本地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例如广州海关通常每隔3-5年重新认证一次。如果企业在新标准之前已经取得了一般认证,则继续沿用原标准作出的认证,直至新标准后的第一次重新认证再采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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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首届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将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近期密集的一系列重磅政策法规文件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范发展的重视与决心。面对合规大势和广阔商机,企业既要充分利用海关通关优惠政策,同时也要注重培养企业诚信与企业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达到跨境电商业务领域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

9610出口贸易方式(跨境电商9610 9710)

ERP系统在进口跨境电商中有啥作用?

一、什么是跨境电商(进口)

1、跨境电商发展史

2、跨境电商新法规

3、跨境电商两种模式对比

(1)1210和9610入境流程

(2)1210和9610模式对比

3、跨境进口参与主体

跨境电商平台或商家;境内服务商(技术、支付、申报、仓储、物流);消费者;监管方(海关)。

二、什么是跨境电商ERP?

跨境ERP是指在普通ERP基础功能上,根据进口跨境行业特性,新增对接海关/跨境公服平台、支付接口、物流保税仓WMS,实现ERP一键提交三单信息,海关核验报关的功能。基础功能包括:商品设置、渠道分销、电商平台对接、仓储管理、财务管理、订单聚合、数据分析等。特色功能包括:跨境电商税率设置;订单拆分;对接跨境供应链货源等。

三、什么是三单对碰?

1、定义:

三单对碰,又称三单合一,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由海关校验每一笔交易订单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的真实性,促进跨境电商合规化发展。

2、三单是哪些?

1)订单:包括订购人信息、订单号、支付单号、物流单号及商品信息等。

2)支付单:包括支付人信息、支付金额、订单号、支付单号等。

3)运单:包括物流单号、订单号、商品信息、收货人等。

3、三单合一流程

1)订单申报:

跨境商家或平台,通过ERP对接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监管部门推送订单信息。

2)支付单申报:

由ERP对接支付公司,推送订单,支付公司通过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监管部门推送支付信息。

3)运单申报:

由ERP对接物流企业WMS,通过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监管部门推送物流信息。

4)清单申报:

包含订单、商品、支付、物流的相关信息,由仓储/物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监管部门推送清单信息。

5)三单对碰:

海关对“三单”信息和清单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核验通过后,保税仓发货,信息回传到跨境ERP,物流信息反馈到跨境商城,消费者了解进度。

四、为什么需要跨境ERP系统?

1、全渠道管理:

ERP同时对接移动端商城(小程序/APP/H5)、第三方商城(京东、天猫、有赞等数十个平台)、门店POS,集中获取订单信息,打通线上线下商品、会员、库存、交易等数据,融合各渠道销售场景,有利于商家开展跨境O2O业务。

2、提升报关效率:

跨境ERP对接海关、电商平台、支付、物流保税仓,助力商家提升三单合一效率,降低技术门槛。目前我们系统已对接海南、广州、深圳、福州、重庆、成都、上海、杭州、天津等主流跨境试点城市,可对接新的口岸。

3、多业务模式:

除了进口跨境业务,兼具一般贸易、国内零售等业态同步处理,支持跨境+一般贸易拆分订单。

4、供应链打通

ERP货源中心,对接供应链(指完税或一般贸易商品)、国内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有货不愁销,有销不愁货。

以上是对跨境ERP的简单阐述,跨境电商政策多变,海关接口经常调整。所以选型ERP系统,对技术服务商的要求非常高。包括服务的案例要典型(积累经验);技术实力要强(保证系统稳定);合作(SAAS/定制/开源)。如有不明白,欢迎交流系统技术。

原创:跨境电商顾问,黎代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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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跨境电商服务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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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监管?

都是监管: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以“9610”海关监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1210”监管(B型)。

2020年上半年深圳跨境电商进出口额?

深圳市纳入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为52.67亿元,同比增长50.15%。

深圳市商务局副局长周明武重点分享了行业数据,2020年1-5月纳入海关监管代码9610和1210项下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52亿元,同比增长50%,其中跨境电商出口额18.49亿元,同比增长64%,跨境电商进口额34亿元,同比增长43%。

速方国际快递靠谱吗?

还算是靠谱,速方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创立于2015年2月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与传统物流和快递企业不同,速方物流是一家专注于跨境电商物流的现代物流企业,目前建立的航线资源覆盖北美、日本、欧洲、澳洲。速方采用了跨境电商市场中最为先进的航空直邮9610模式以及运转速度最快的保税模式。

申请中欧专列需要了解那些情况?

申请中欧班专列必须了解以下情况。

第一 班列订舱

不同班列公司,运营。所以报计划的。有些是分配制,有些是下托书订舱制度。像渝新欧、西安就是分配制。月初报计划,根据舱位情况,分配。不紧张情况下可能报十个分十个,紧张或其他情况也可能少分,如只分五个等;对于飞瑞这样的大客户是有一定保仓量的,保障咱们的大客户舱位资源。当然,蓉欧、汉欧等众多平台资源有细微的不。还有一些站点如南京的班列一般单票询价,合适就订舱。一些临时开的站点、新开站点和小的站点都是这样单票询价的多

在旺季,班列一旦订舱往往会产生亏舱费。还有比如CC,我们可能会有超期用箱,超期堆存等。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每一个口岸也是不一样的。像YXO只要订舱就会有200美金亏舱费,它不管时间多久是10天还是提前15天。我们的亏舱费是背靠背给到班列站点的,并不是代理企业胡乱收费,‘

第二 班列订舱后,可能遇到的问题

班列运输,有时候会遇到: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始发站点或者是我的到达站点会有一些变化的情况。

比如本身飞瑞订了诺伊斯站始发,因为国外临时一座桥断了的原因,我们只能改为附近站点杜堡始发,但是订舱显示是诺伊斯站。那除了提货费略有不同,其他订舱信息依然是有效的。

还有一次我们重庆分公司目的站定了杜堡的舱位,但是前期运输中,我们OP收到的运踪不能体现实际到达站点是哪一个。这是由于杜堡拥堵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临时调整。有时候我们也是收到ATB才知道这个最终的详细信息。

第三 班列会临时涨价嘛?

班列临时涨价情况,一般比较少见。很多小的代理公司可能是报低了、少加了站点费用等不排除有这个情况,但一般班列价格还是比较稳定的。

另外大家普遍觉得:中欧班列的价格会很高,觉得跟海运比价格不占优势。但其实中欧班列在以前的去程价格,也就是大概在2000到3000美金,COC的价格。后来因为海运不畅,所以才导致货物越来越多,涨涨涨到1W多美金。然后逐步的又降,降了然后又升,升了又降。这也是根据市场供需波动来的。现在10月份各站点都在降价,有的降了好几千美金,出货比较合算,货主朋友可以抓紧出。

第四点 就是各口岸的运输限搞不清楚

不同口岸、站点接货品类有相应规定。所以,我们一般都会问货物品名和HSCODE 。货代经理们也经常会提到出口口岸不能接什么,进口口岸可以进什么。等等

化工品为例,重庆、成都都可以进,武汉进口量还是蛮大的,郑州很多化工品就不接,很多小站也需要单票去跟站点确认。

医药就要走专门的医药进口口岸,这个我们前期也重点讲过。

食品很多口岸也是可以进口的如重庆、西安、成都之类的,但是过去因为很多食品口岸不让通行,随着的控制好转,食品进口正在逐步放开。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私聊交流。

跨境电商的商品进口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跨境电商出口涉及到9610邮政小包、9710 B2C、9810 B2B等条款。 除了班列拼箱,我们的中欧卡航拼箱也可以考虑

涉及带电池的产品的班列运输,就要了解是普通电池铅蓄电池还是锂电池,功率有多大。它每一种电池的不同,它可以接的站点也不一样,那普通锂电池上海、苏州都能接,那如果说是你这铅蓄电池呢,就只能苏州去接。

更多货物上班运输,欢迎留言交流

第五订舱后延期排队问题

班列大部分都是排舱,现舱会比较少,因为它单列货量不大,灵活度很高。如果有货代说我就保证你哪天一定发出,这是不太专业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订舱的货物,按订舱时间、顺序排队上班。这个是非常正常的。那怕有月度排期表。

尤其是前段时间,6月班列货量很足,现舱不够,需要派到8月、7月的很多。即便现在,我们九月份到十月份,包括到十月份都会有一个延期的情况。

这个延期的情况是为什么呢?

第一口岸比较堵,因为到了口岸以后你要换桩换车板什么那些的,就有可能会堵,而且我们出境的口岸都不一样,有的是走山口、果斯或者满洲里,你每走一个口岸,口岸的货量呈现动态情况。

另外也会有某一站点收货量突然增多,导致站点拥堵情况。

还有可能,您的货物被别家大客户、长期客户的货物挤下来。这种情况很少,但也会出现,尤其对于麻烦的、奇特的货物。

我们一般会在订舱时候,根据现阶段目前站点班列的一个走的一个情况来评估。并据实以告,确保货主及国外客户心里有底,早做安排。

第六:班列货物稽查风险的把控

有时候货物会存在本身问题、包装问题及单证问题... 很多货主为了方便省事,或者图侥幸心理,不愿意调整、改变,接受我们的建议,甚至跟我们打包票自己负责。

这个是不对的。

因为明知道违规还不改正,硬要上班的话,那就容易面临稽查风险。

要知道海关的稽查现在稽查,也是事后稽查,事后稽查你的三年之内进出口货物。只要海关稽查的时候,发现你这个单子有问题,海关就会找到货主。货主就要承担行政处罚。比如:报关改单涉及到的货值超过50万,就要面临企业留疤、罚金等。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23年1月7日 上午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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