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口化妆品需要备案吗(海外网购化妆品过海关)

外贸动态 2年前 (2023)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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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美金走快递需要报关吗?

需要的。如果邮寄的东西没有超过1000限值的话,是不收关税的。如果邮寄商品价值超过免税金额,则有可能需要为商品交纳关税,化妆品的关税目前为10%-20%不等。关税为超出部分关税,即按照超出免税为总额来额计算关税。对于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如果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

申请京东的店铺?

想要入驻京东商城,了解企业资质已经不能满足入驻标准了,除了企业资质外,还有品牌资质和行业资质,只有这三种资质全部备齐,并且全部满足京东商城的入驻标准,才能成功申请,完成入驻。如有其中一则不满足,都有可能打回重审。

一、品牌资质 1、商标注册证/商标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1)需提供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R标)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TM标),如商标处于“注册申请受理”状态(即“TM”商标), 应当不侵犯其它商标专用权。

2)若商标发生过转让/变更/续展,还需提供相应证明

3)如经营进口商品,进口品牌需提供国内商标注册证(若提交的是马德里商标,需提供领土延伸证明)

2、销售授权书

1)美妆类目需有3级以内(包括3级)完整授权链,且授权书必须授权至设立店铺的公司主体,不接受只授权店铺的授权书

2)注:

1)如出现个人授权,需满足以下任一情况:商标持有人为个人;拥有商标持有人给予的商标使用权的个人。

2)如是个人持有的商标授权需同时上传加盖入驻商红色印泥公章的品牌权利人亲笔签字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3)所有授权都要加盖授权方印泥公章

二、行业资质要求 商品必须符合法律及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如果是彩妆类的面部护肤/香水彩妆/身体护肤商品入驻京东商城,需要区分为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

1、若商家经营国产商品

1)委托加工协议

1)若品牌权利人为生产方,无需提供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方,需提供品牌权利人到生产商的完整授权,若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单位进行委托加工协议

2)检测报告:提交该品牌商品近四年内有效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须含有CMA认证或CNAS认证),检测报告现商品必须符合商标注册证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

3)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需包含经营的商品)

4)营业执照:产品生产厂商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副本

5)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上备案的电子凭证)或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6)请提供一份产品清单。

2、若商家经营进口商品

1)报关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近四年内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近四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委托进口协议: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提供委托报关授权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上备案的电子凭证)或者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凭证

4)请提供一份产品清单。

以上就是入驻京东美妆店铺的要求,内容来源于网上,详情可以上京东招商官网查看,或者咨询京东客服。

化妆品进口报关手续?

1、化妆品进口报关经营单位资质 -具有海关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发货人备案证书 -具有外管局收付汇资质 -营业执照必须具有与化妆品相关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2、化妆品进口报关流程 签订合同----贸易代理----合同收付款---订箱出口国装箱---出口国报关---国际运输---国内进口报关---国内送货---仓储进、存、出仓---国内配送---外管局收付汇 具体化妆品进口业务可以咨询欣海报关

如何把产品通过网络卖到国外呢?

我是Dora,从事谷歌SEO超过10年时间,为7-Eleven、微软、腾讯等集团提供Google SEO营销顾问服务。点头像关注,有需要直接留言即可,感谢。

这问题应该分两个部分回答,一个是外贸好不好做,一个是怎么做?

1、外贸现在好不好做?

各位接触过外贸或者是对这方面比较关注的应该都知道前段时间亚马逊的大动作,可以说是给很多外贸商家带来了不小的伤害。

这个事情发生之后也和很多身边做外贸的聊过,看法不一。

亚马逊之所以这么做,可能会有一些不可思议的大环境原因。不过单纯就做生意的角度看,倒是能有一些值得参考的地方。

首先,是一些商家对亚马逊类平台的过度依赖。亚马逊当然是做生意的好地方,本身的流量池巨大,且所有的机制都很完善。

但是做投资的都知道不能把鸡蛋放在一起,碎了,就都碎了。不只是亚马逊,1688有一天会不会也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觉得并不能排除这个可能。

把企业所有的业务来源都放在一个渠道上是非常危险的,即使不是因为渠道的打击,万一这个渠道的流量出现波动呢?

所以即使是现在还可以通过某一个渠道拿到很好的订单,还是建议提前布局多渠道,把风险分散掉,这样即使真的某个渠道出了问题,其他渠道也可以反哺,不至于变成灭顶之灾。

其次,是运营模式的进化问题。虽然亚马逊有武断的地方,但是那些被搞的商家就完全没问题吗?也不见得。

电商领域粗旷式放养的年代早就过去了,现在不管是作为电商平台还是对消费者来说,需要的都不是简单地实现线上购物的功能。

而是需要那些精细化运营、在某一个领域有足够优势的商家给用户提供更加细致的服务,这个服务不只是购买,还包括后续的用户运维层面。

对于外贸也是一样,能走得远、走得稳的商家一定不是只想着卖东西的,而是有品牌意识、有服务意识、有用户思维的优质商家。

这些年兴起的私域流量其实就是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私域流量最大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私域去转化多少订单,而在于可以通过一定的把对你有兴趣的用户、潜在用户聚拢起来做运营。

和短期的下单量相比,用户持续对你有兴趣才是最大的价值。

2、怎么把产品卖到国外

从问题本身回答,这里就只讨论怎么卖的问题,不单独说选品了。

跨境电商的渠道类别就三个,独立站、平台型卖家、社交媒体。

如果给这三个做一个排序,那现在的排序恐怕应该是独立站、社交媒体,最后才是平台型卖家。

之所以把独立站放在第一位,是因为现在外贸客户对品牌的需求越来越大。这点在国内也有一定的体现。

尤其是对那些追求产品质量的用户来说,第一选择一定不是平台综合卖场的一个店铺,而是品牌官方直销。

至于平台还要不要做,当然要做。平台内部的流量重点针对的是那些对你品牌不太了解的人,他们会通过品类的搜索找到你,拿到这部分流量,意味着你可以触达更多潜在用户。

同时建议把社交媒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移动端设备和技术的发展必然会给商业模式带来巨大的变革。

现在人们大部分的精力都被社交媒体瓜分了,用户时间分配最多的渠道,就意味着生意。

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社交媒体的流量和亚马逊有很大的区别。人们在社交媒体上的本意是娱乐,不是买东西,那你的产品出现的时机、就决定是不是能马上让用户产生购买的。

社交媒体的运营思路是短时间开发用户的购买,从建立到下单,就是一瞬间的事情。人们在刷短视频的时候,分配给每一个单独内容的时间不会超过十秒,这十秒,决定了是否成单。

写在最后:

1、不定期分享海外推广流量市场走势、出海推广操盘方法,关注我或私信都可;

2、偶尔会写一些SEO职业发展问题,避免走弯路,让SEO新人同学可以活得很好的一些建议;

2019跨境电商有哪些新的政策?

12月2日中美双方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磋商,双方就暂停增加新的关税、减少贸易、放宽贸易管制达成了富有成效的共识,为国际贸易环境的向好释放了积极乐观的信号。11月2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并完善2019年1月1日之后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之后多部委密集了一批重磅文件。可以说,无论是从国内的政策法规准备,还是从国际贸易环境的向好,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东风已经到来。面对广阔商机,规范发展、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建立高效合规的业态模式,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值得期待。

2018年11月底,酝酿已久、备受关注的跨境电子商务新政接续:11月28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同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十三部委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再结合此前海关总署分别于11月8日和22日发布的《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发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这一批新政策法规文件位阶相对较高、内容具体、涵盖面广,为2019年1月1日之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告别长达两年半的“过渡期”、迈入以《电子商务法》为主导的“跨境电子商务新纪元”做好了充分的政策和法规准备。

明确定义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六部委《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商品应符合:

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根据上述界定,商品不在清单范围内或者超出个人自用范围的、企业无法自行传输或者委托相关企业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的进口销售行为,不管是否采用电子商务形式,都不能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相关政策规定(比如大多数商品的跨境电商综合税为11.9%)。

也就是说,目前许多消费者在海外电商平台网站(比如亚马逊美国)"海淘" 的商品只能按照行邮物品监管,需要缴纳行邮税,比如彩妆的税率为50%,箱包的税率为25%,食品、电子产品的税率为15%。

2

进口税收

政策提高交易限值

强调个人自用

根据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同时,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对于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的,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按照一般贸易管理。

这一调整对于海淘消费者和进口跨境电商都是重大利好消息,对于消费者而言,限额上限提升,以及单个超限额产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都会进一步满足进口消费需求;对于跨境电商,尤其是销售3C产品、服装、化妆品等单价常超过原有限额的商品的跨境电商而言更是强心剂,限额提高意味着市场的扩大,也有利于货值更高的单品充分享受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

3

加强“网购保税+

线下自提”模式监管

“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是指试点电商企业可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实体“体验店”进行展示展销,消费者完成线上下单、经过身份验证、跨境支付、三单信息核对、缴纳跨境税等一系列合规购买流程后,可以在“体验店铺”当场提货或选用其他境内物流完成购买的模式。

目前在实践中大部分的跨境电商“体验店”设置在保税区范围,但是有部分的跨境电商为了解决保税区内体验店距离消费中心远、顾客体验率低的经营困境,将部分的“体验店”设置在远离海关保税区的中心城区。这种模式固然是带来了更多商机,但也对海关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海关难以完全防止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违规运行“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利用一般进口商品代替跨境零售进口商品,进行偷逃税。同时,在市中心设立的免税“体验店”对实体零售店的冲击也需要政策平衡。基于前述考虑,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通知》强调“原则上”不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进行“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该政策之后,跨境电商能否在“原则以外”申请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以及现存的中心城区“体验店”依照何种模式运营,尚待进一步的通知细则予以明确。

4

零售进口商品

清单全面整合和增加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十三部委新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版《清单》”),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执行2018版《清单》,2016年的第一批、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同时废止。相较之前,2018版《清单》有以下亮点:

在整合2016两批清单的基础上,新增了63项消费者需求量大的商品税目;

并未将“进口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食品”等首次进口需要许可或者是按照规定应当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排除在清单之外,而是统一在备注中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细化了清单中部分商品的进口为“仅限于网购保税进口”以及部分商品的进口数量限额。

5

零售商品

不执行首次

进口审批备案要求

六部委《通知》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作为一个常规政策,是对跨境电商业务的重大利好。

以“首次进口化妆品”为例,2016年4月6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时,“首次进口化妆品”被排除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范围外,即首次进口化妆品需要提供许可批件;2016年5月24日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化妆品等商品“暂不执行首次进口的许可要求”,并作为过渡期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但是毕竟“暂不执行”仅作为一个过渡期的政策,并不利于众多跨境电商企业对化妆品进口业务的长期商业布局和规划。本次的2018年《清单》在备注中明确,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六部委《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至此,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明确下来不需要提交首次进口批件。

相比之下,以一般贸易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虽然已于11月10日起对许可由“审批转为备案”,大大简化了许可要求,但以一般贸易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仍然需要漫长的许可审批,因此总体而言,2019新政继续保障了跨境电商零售首次进口化妆品的通关优势。

6

紧密结合

《电子商务法》

细化权利义务责任

作为配套《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跨境电商适用”规定而的跨境电商监管新规,六部委《通知》将监管内容与《电子商务法》紧密结合,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及准入资质

跨境电商平台和平台服务商均应办理境内工商登记,并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对于“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该条规定落实了监管部门对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手段。

对于平台服务商,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障

作为对《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与第五十八条的细化,六部委《通知》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充分履行包括商品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提供退换货服务、缺陷商品召回、消费者权益损害赔付等消费者保障义务。亮点例如:详细列举了消费者的风险告知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标准要求与存在差异、中文标签查询、仅限个人自用提醒;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建立自国外起运地至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等。

细化电商平台权利义务

六部委《通知》对平台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包括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应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赋予平台处罚违反召回制度的跨境电商企业,以及及时关闭违规信息页面等权利。

7

打击及

二次销售行为

加强监管责任

在以往的监管实践中,因为海关部门不能及时、完整、原始地获取跨境电商平上的相关数据,跨境电商通过伪造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单”的全部或者部分信息,通过冒用海淘个人用户进行限额内,将一般贸易货物“化整为零”完成进口,或是“低报价格”,对平台上的订单价格进行造假以偷逃关税,一直是海关监管跨境电商的难题。

为解决这一监管难题、提高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规范和阳光化,六部委《通知》明确了以下监管手段: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境内注册的委托主体)、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均需要在海关注册,并且实时传输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如果涉嫌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还应当开放全部的原始记录数据;

各参与主体传输的交易、支付、物流信息等数据应当“施加电子签名”。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要求各参与主体在向海关提供三单数据之前应自身核查数据真实性,强化三方事前监管的责任;

各参与主体承担“三单”信息的核查义务。跨境电商平台“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物流企业“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向海关报告”;

对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的企业,如构成违规将按照规定处理,对不构成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作为加强实时数据监管的措施,海关总署在11月8日先行了《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要求:“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供海关验核。”

该《获取方案》的关键在于跨境电商平台将平台内支付相关的原始数据开放给海关,海关可进行实时抓取与验核,“三单一致”不再仅仅依赖于备案企业上报的数据,而是由海关依职权进行原始数据的交叉验证,海关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更为积极主动。基于跨境电商平台开放的各项原始数据进行实时动态分析,海关更容易发现订单交易、资金支付中存在的异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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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

海关企业认证新标准

六部委《通知》强调“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结合海关总署在11月22日的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跨境电商企业及平台应当重视以下方面:

充分重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通关优势

海关信用管理从信用等级上将企业分为三类,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和认证企业,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用区别监管。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仅为一般信用企业的20%以下,还享有AEO互认国家或地区的海关通关便利措施等一系列“高级待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机构改革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并入海关,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也增加了对企业遵守“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的监管并作为海关企业信用评级的标准;此外,针对认证企业,该公告新增了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大幅降低、优先办理企业海关注册等优惠管理措施。

本次六部委《通知》提出“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示”,一方面“全国共享”便于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另一方面“向社会公示”更是激活了社会监督的力量,为企业敲响警钟,引导企业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注重信用通关。

申请认证企业的合规指引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77号公告规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应注意:

企业主动申请:不同于需要海关“依职权认定”的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的最突出特点是“依申请认证”,只有在企业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海关才会依据对应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认证;

认证标准“通用+特殊”:2019年1月1日起,海关将企业依照业务类型分为“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及新业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启用有针对性的新标准。海关认证企业将以企业同时满足“通用标准”和“特殊标准”为通过条件。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若要申请高级认证,在《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的“业务类型”处勾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在申请栏勾选“高级认证企业”,海关首先判断该企业是否在各省市公开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单”中,确认企业进入名单后,海关将同时适用《海关企业认证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和《海关企业认证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企业满足以上两个标准后,才能通过认证,成为高级认证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重新认证:《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重新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关于一般认证企业的不定期重新认证的间隔期,各海关依据本地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例如广州海关通常每隔3-5年重新认证一次。如果企业在新标准之前已经取得了一般认证,则继续沿用原标准作出的认证,直至新标准后的第一次重新认证再采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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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首届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将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近期密集的一系列重磅政策法规文件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范发展的重视与决心。面对合规大势和广阔商机,企业既要充分利用海关通关优惠政策,同时也要注重培养企业诚信与企业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达到跨境电商业务领域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

化妆品提货流程?

化妆品进口流程:

国外安排贴好中文标签

代理订仓完毕,安排提货车到国外发货人仓库进行验货、核对清点、拍照、装车等工作。将化妆品运至海运码头或机场进行报关出口。

出口报关完毕,海运或空运到港口。

空运出口——化妆品上飞机后,当天航空公司将出空运提单给到国外代理;

海运出口——化妆品上船,开船三天后船公司出据海运提单给到国外代理;

货到港后安排清关:

1.进口换单——去货代或船公司换签D/O。(根据手中提单来确定是到何处换单。H B/L货代提单 M B/L船东提单)

2.海关电子申报——电脑预录、审单、发送、与海关联系/放行。

3.报检——电子申报放行后,凭报关单四联中的一联去商检局办理报价手续,出通关单或敲三检章。

4.报关——递交资料

5.交税——海关审价按照货物对应编码下税率征税

6.查验(如海关认为有必要)——海关根据货物申报品名的监管条件,与当日查验概率给予查验,如有查验会开出查验通知书

7.放行——海关放行有以下几个步骤:

(1)一次放行

(2)开出查验通知书或无查验直接2次放行

(3)查验后,做关封后放行。

8.提货——放行后,收货人可提取货物至自有仓库、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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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口清关所需资料:

国外供应商:原产地证、卫生证、自由销售证、提单、贸易合同、装箱单、商业发票等;

国内进口商:营业执照、非特殊/特殊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截图、报检委托书、报关委托书等。

END

注意事项

化妆品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1.化妆品港口信息备案是可以提前申请的; 2.化妆品的外包装上成分必须要与批文上的成分保持一致; 3.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要做标签预审 4.化妆品报关资料不需要植检证等; 5.化妆品半成品是不需要批文; 6.化妆品也是有卫生证才能销售。

香皂出口需要什么手续?

太麻烦了。香皂/肥皂报关清关进口的概述:

1、牙膏和香皂进口是不需要在食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批文,只要国外单证齐全就可以直接安排发货,而很多客户误认为牙膏和香皂是需要办理批文,从而不敢涉足。

2、港口信息备案:港口信息备案是在货物到港之前,在目的港需要提前把货物信息做备案,很多容易把该备案与在食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混淆。

3、中文标签备案:中文标签一直是化妆品进口过程中关键环节,不同产品标签内容会有差别,有些内容是不能够在标签上显示出来,例如有机,最等字样。

香皂/肥皂进口报关报检需要的资料文件:

发票;装箱单;进口购销合同;原产地证书;卫生证;海运提单;成分分析报告;生产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如果包装有木质包装必须有“IPPC”标志,如无标志必须提供生产国熏蒸证明书;原标签样张及清晰电子版

进口香皂/肥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产品质量标准

4、经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检验申请;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7、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香皂/肥皂进口报关报检手续步骤:

1、进口公司需到进口商所在地商检局做进口香皂收货人备案,获取备案号。

2、在获取备案号后,到进口商检局做进口香皂标签备案,申请资料2份[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等

3、香皂标签做好后,货到进口港口后安排到船公司换单,到商检局报检。

4、出具通关单,海关报关,出具税单,进口香皂收货人缴纳关税增值税,海关放行,安排货物进境。

5、商检局检务科对香皂进行查验和抽样送检,商检查验后过海关通道,(海关如布控,则海关需要查验)

6、查验放行后,货物应放到商检局认可的仓库存放,并加贴中文标签,(第二次进口可在国外加贴中文标签)

7、送检结果出来后,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进口商/代理商/经销商/收货人获得合格的《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香皂。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索赔的,可申请出具不合格《卫生证书》。报检人应按照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国外带化妆品回国海关关税是多少?

化妆品所需缴纳税率为50%。

海关对征收进口税的规定是,对于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物品,自用的要提供发票,按照发票的金额缴税,不属于自用的则需要进行正常的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的税率缴纳进口税。

国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限制:

一、国际快递邮寄进口规定: 个人进口化妆品,少批量的没有具体的限制,如果是大批量的进口,就需要征税了,在审价期间货值超过RMB600,就需要交税了,化妆品的正常交税。

二、旅游携带化妆品回国: 旅客携带价值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 内,海关予以放行;其中价值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免税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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